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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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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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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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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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上環 干諾道西東行線橋面 近港島太平洋酒店 1交巡1交鐵馬閃燈停泊 處理交通意外
現場交通擠塞
1058 #牛頭角 觀塘道 牛頭角站外 1黃頂衝 往觀塘方向行駛
AM6677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1102 #牛頭角 觀塘道 牛頭角站外 1衝 往觀塘方向行駛
AM8095
1122 #烏溪沙 渡頭灣海灘對出 1快艇 向白石方向前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23) A2: (22)
A3: (26) A4: (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18) A7: (23)
A8: (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8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
代表A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雷(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案件押後至12月0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深水埗

林(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福榮街218號「甜一刻」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暫時不會傳召證人。控方暫時毋須依賴錄像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排期至11月3至5日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30 #烏溪沙 渡頭灣海灘對出 1近岸巡邏艇 向白石方向前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今天主要處理3點:
①由於得悉部份被告正處理其法援申請故不反對押後
②不反對各被告申請修訂保釋條件
③案件管理方面:本案為「支援理大」事件213人12宗案件之其一,得知法庭對同事件的其他案件有作出案件管理的指示,認為亦適用本案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8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24-06
🟢(獲批)A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A10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月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1:非法集結(指向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指向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指向D1)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向D4)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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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6的曾藹琪大律師結案陳詞

📌參與集結
D6幾時在灣仔出現?在被捕前逗留了多久?如果只在場1分鐘,聽到的資訊又有幾多?有否聽到警方的警告?「與在場人士集結」法庭應小心處理控方所講「集結有流動性」。按照控方講法,是否經過案發現場的人就被視為參與集結呢?辯方立場是,控方需證明被告與何干人等參與集結,而不是「大包圍」地指出與任何人集結逗留即構成犯罪。

📌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無任何證據顯示懷著目的參與集結,被告身上的防禦性裝備,即使圍觀的人亦有配備。從此可見,這配備防禦性裝備的人不一定集結人士,而現有證據亦無顯示被告有作出支持或鼓勵現場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假如法庭接納控方說法,配備防禦裝備就等於參與集結,是十分危險的。那麼身穿黑衣在混亂現場出現,亦可構成犯罪,法例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這樣,現時亦沒有單憑裝束就定罪的案例。

另外,控方依賴被告往銅鑼灣方向逃走,指出被告可能因心知自己有罪而逃走,但呈堂片段只顯示被告已背向灣仔,而沒有證明被告轉身跑走。再者,如果走就等於有罪,咁唔走又是否代表無罪呢?控方亦未有明確指出控罪基礎,到底是被告走或不走?

辯方認為,必須證明被告持續性地參與集結,有積極地鼓勵現場人士,才構成「參與暴動」

📌集體性質責任
[案例後補]

📌警員證供違反常理,不可信
PW15與獨立片段有明顯出入,警員一直否認使用警棍,但片段見有警員向一名男子揮棍。在盤問下才承認用警棍打D6手臂,但D6醫療報告顯示他頭部受傷,要縫針處理。可見他沒有將拘捕經過如實道出

另外,警員承認需要交代使用警棍的原因,但無提及D6逃跑以合理化使用警棍。只有2個可能性 1)無理使用警棍 2) D6沒有逃跑
尖東帝苑酒店內的越南餐廳早前有職員確診,並帶病上班。消息指,酒店直至昨日(8日)為止,再多3名員工確診,包括廚師及機電人員等,他們疑因共用更衣空間而互相傳染。而酒店亦公布,其意大利餐廳一名服務員亦中招,因應衞生署要求,酒店住客今日(9日)須全部撤離,57名員工須隔離檢疫。酒店亦表示,衞生防護中心已安排所有酒店男性制服員工往隔離中心,亦為所有員工安排接受病毒檢測。



除酒店員工染病,日前亦發現有2名泰籍確診者曾入住該酒店。帝苑酒店今(9日)於其社交專頁公布,接獲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通知,酒店內Sabatini意大利餐廳一名服務員確診,要求酒店入住的房客於10月9日中午前撤離酒店,而帝苑酒店及各餐廳將由10月9日至22日暫時休業,並已委託專業消毒清潔服務公司進行全面消毒、深層清潔,以及內部維修保養。

衞生署安排旅遊巴,於中午到酒店接載57名員工到竹篙灣或八鄉檢疫中心。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黑心口罩報告及Hk疫情自救及口罩供應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1349 #小西灣 安力工業中心迴旋處 1衝 駛向南灣半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蘇(38) #續審 (#0805觀塘 #0806觀塘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1400 庭外10人
1404 #東涌 東涌道 近上嶺皮 1SUV 向梅窩方向駛去
AM8009
1406 #灣仔 軒民詩道 新釗記外 1衝 停泊
AM6286 WCH50
1421 #深水埗 汝州街向西九龍中心方向 8藍軍裝 橫過欽州街 左轉往深水埗警署方向巡邏
1429 #灣仔 港灣道 中環廣場外 1衝 閃燈停泊
AM8081 EUHKI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