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20 subscribers
3.25K photos
64 videos
14 files
3.99K links
公海 @fightagainstbluecgroup
本Channel專用Bot @fightagainstbluec_3bot

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bluecwumaodatabasebot
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Download Telegram
0925 #青衣 青朗公路 近觀景點停車場 1交通巡2交通鐵騎3救護車 閃燈停泊 3交通警 落地處理交通意外
0915 #荃灣 黨鐵站外 對出新之城 1藍軍裝 戒備
0942 #上環 干諾道西 億利商業大廈外 1鐵騎 往西環方向行駛
0941 #灣仔 告士打道 區域法院外巴士站 1衝停泊
0942 #紅隧 紅隧轉車站外 1衝 往港島方向行駛
0949 #九龍灣 黨鐵站A出口2軍裝1便衣罰企吹水
0956 葵芳 葵仁街 新都會廣場通往黨鐵站樓梯對出 4藍軍裝加1警犬
0957 #大學 澤祥街大學黨鐵站B出旁 1巡 駛離巴士站
AM6888
0951 #啟德 啟超道 1巡往九龍灣方向行駛
AM805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元朗
#新案件 #提堂

李(17)

控罪:阻撓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於元朗又新街及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4004李文軒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起底
#0922何文田
#裁決

陳(32)

速報: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立)

控罪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成立)

控罪5.遊蕩罪(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看管,法官指案件嚴重,將會判處被告監禁。

詳情後補
———————————————
(按:手足精神一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商業大廈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7 #紅磡 德民街外 1衝1鐵騎 往黃埔方向行駛
衝 AM7285
鐵騎 AM6963
1027 #九龍城 太子道東近聖德肋撒醫院 1衝 往太子方向行駛
AM8096 EUKW 20
1036 #尖沙咀 海防道樂道交界 2藍軍裝 往彌敦道方向巡邏
1038 #上環 干諾道西東行線橋面 近港島太平洋酒店 1交巡1交鐵馬閃燈停泊 處理交通意外
現場交通擠塞
1058 #牛頭角 觀塘道 牛頭角站外 1黃頂衝 往觀塘方向行駛
AM6677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