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 (#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 (#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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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答辯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控方修改控罪,因早前文件有錯漏。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2名警員證人並依賴警戒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和專家證人,索取精神科報告,預計審訊2日。
因為報告需要6個星期準備,法庭表示可以先進行審前覆核,視乎到時是否需要依賴精神報告,再作審訊安排。
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答辯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控方修改控罪,因早前文件有錯漏。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2名警員證人並依賴警戒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和專家證人,索取精神科報告,預計審訊2日。
因為報告需要6個星期準備,法庭表示可以先進行審前覆核,視乎到時是否需要依賴精神報告,再作審訊安排。
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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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諸(33)🛑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就第三項控罪,對「管有」有爭議,證物鏈無爭議。辯方沒有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諸(33)🛑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就第三項控罪,對「管有」有爭議,證物鏈無爭議。辯方沒有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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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逐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逐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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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612觀塘
#斬人兇手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臂擦傷
PW2留院3日,有覆核,傷口癒合良好,但不適宜工作,手無力,不時會作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廢老行動不便,都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廢藍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是不合情理,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612觀塘
#斬人兇手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臂擦傷
PW2留院3日,有覆核,傷口癒合良好,但不適宜工作,手無力,不時會作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廢老行動不便,都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廢藍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是不合情理,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蔡(20)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今天不會作合併。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蔡(20)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今天不會作合併。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今天不會作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3申請豁免兩天宵禁
🟢(獲批)A5兩項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今天不會作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3申請豁免兩天宵禁
🟢(獲批)A5兩項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 A1-2暴動
(2) A1襲擊警務人員
(3) A1襲擊警務人員
(1)A1-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 A1-2暴動
(2) A1襲擊警務人員
(3) A1襲擊警務人員
(1)A1-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1521 #石門 安明街 石門站外 1衝停泊 4軍裝落地抄牌
AM7766 ST1/1
AM7766 ST1/1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休庭,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休庭,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8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8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