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岳橋回應新港城保安被捕
楊岳橋提出兩宗法庭案例,包括1984年陳藹蓮(或同音)案件,及2005年譚立輝(或同音)終審法院案件。
楊指出: 若警方需要進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必須要清楚知道拘捕者是誰,並不能夠隨意進入私人處所,或以調查名義進入,這是完全違反案例及香港法律精神。
另外,牽涉到阻差辦公是有一些情況係並不視為阻差辦公。包括如果相關人士保持緘默權利,或者是希望警方作出澄清及包括相關事情是什麼,或者是警方要求保安人員做啲咩,及希望向警方講道理或說服警方可能是作出錯誤以上等等情況,終審法院說明並不是構成阻差辦公。
楊岳橋提出兩宗法庭案例,包括1984年陳藹蓮(或同音)案件,及2005年譚立輝(或同音)終審法院案件。
楊指出: 若警方需要進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必須要清楚知道拘捕者是誰,並不能夠隨意進入私人處所,或以調查名義進入,這是完全違反案例及香港法律精神。
另外,牽涉到阻差辦公是有一些情況係並不視為阻差辦公。包括如果相關人士保持緘默權利,或者是希望警方作出澄清及包括相關事情是什麼,或者是警方要求保安人員做啲咩,及希望向警方講道理或說服警方可能是作出錯誤以上等等情況,終審法院說明並不是構成阻差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