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投稿
//忘記咗係咩場合,有日讀到基本法,好記得有兩條係關於人大釋法,一條係講基本法解釋權全在人大,另一條係講基本法修改權全在人大。雖然案件喺終審法院前可以由香港自行釋法,而修改基本法要通過香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二通過,但經過呢幾年,大家都知道,根本係「我鐘意點就點」,人民無得反抗。
當年我一臉無知咁問坐喺身邊嘅大人:「點解咁嘅條款會有人信?基本法究竟係邊個簽返嚟,呢個明顯係不平等條約喎!」
//
原文:https://www.instagram.com/p/CMWaEXMA6OW/?igshid=rvvqi8ela4s8
支持:https://www.patreon.com/posts/13-3-2021-ji-ben-48693682?utm_medium=clipboard_copy&utm_source=copy_to_clipboard&utm_campaign=postshare
//忘記咗係咩場合,有日讀到基本法,好記得有兩條係關於人大釋法,一條係講基本法解釋權全在人大,另一條係講基本法修改權全在人大。雖然案件喺終審法院前可以由香港自行釋法,而修改基本法要通過香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二通過,但經過呢幾年,大家都知道,根本係「我鐘意點就點」,人民無得反抗。
當年我一臉無知咁問坐喺身邊嘅大人:「點解咁嘅條款會有人信?基本法究竟係邊個簽返嚟,呢個明顯係不平等條約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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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投稿
//有位戰友曾同我講過「如果我無咗對手,我會自殺死;如果我無咗對眼,我都會自殺死。」
......
//
原文:https://www.instagram.com/p/CMbWErxAhTs/?igshid=18vtt32jo9eml
支持:https://www.patreon.com/posts/15-3-2021-ji-lu-48764842?utm_medium=clipboard_copy&utm_source=copy_to_clipboard&utm_campaign=postshare
//有位戰友曾同我講過「如果我無咗對手,我會自殺死;如果我無咗對眼,我都會自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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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糖水Channel 】
#公告
本頻即時休台 如有重大活動、遊行或集會將再次運作
現時只提供新聞或重要資訊報道
感謝各位哨兵及手足一直以來對糖水頻道支持
未來見 ❤️
糖水Channel 全體管理員示
- 重要哨料 請搵 @eatsyrupchannel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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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元朗721 白衣人暴動案 審訊第20日
法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飛天南」明天將自辯
https://bit.ly/3rdf0eu
等待辯方處理文件 法庭延遲逾一小時開庭
https://bit.ly/3cahjuo
法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飛天南」明天將自辯
https://bit.ly/3rdf0eu
等待辯方處理文件 法庭延遲逾一小時開庭
https://bit.ly/3cahjuo
#蘋果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所舉的例子,指一些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是夥同犯案,認為符合夥同犯罪原則,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遙距監督或指揮行動的人士、提供金錢或防具者、透過電話或社交網站上鼓勵參與行動的人、在案發現場附近挖磚、收集物資或武器的人、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以及觀察環境並向犯罪者提供資訊的「哨兵」。
https://bit.ly/3lT65hd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所舉的例子,指一些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是夥同犯案,認為符合夥同犯罪原則,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遙距監督或指揮行動的人士、提供金錢或防具者、透過電話或社交網站上鼓勵參與行動的人、在案發現場附近挖磚、收集物資或武器的人、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以及觀察環境並向犯罪者提供資訊的「哨兵」。
https://bit.ly/3lT65hd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18區聯合群組-手足互助計劃
港共清算一直都冇停過,好多手足都被不同罪名控告。其中最受人關注嘅國安法案件亦陸續開審。因國安法被捕嘅手足都是難以保釋,被還押嘅佢地好需要大家關注及幫忙。
國安法審前嘅無限期還押絕對為手足以及其家人帶來沉重嘅壓力,然而佢地都好努力咁堅持落去。
「以無期待有期真係好磨滅意志。每每想放棄既時候,係親朋好友同寫信師既信俾我力量撐落去。」
有位手足在2020年7月後因國安法被捕後一直還押,曾是屋企經濟支柱突然變為階下囚,被還押後所有重擔就落到其他家人身上,經濟狀況出現困難。
「收押所既素描筆幾錢?我想畫畫啊,不過我知道都貴啊,如果太貴你就唔好買啦。」
收押所素描筆只係$22,但手足希望將一分一毫都留俾家人,佢知道家人已經為佢付出咗好多。
面對有機會終身監禁既刑期及無止境的審訊,他的家人不論精神及經濟上已再無辦法獨力承擔。
呢位手足嘅戶口遭到凍結以致612未能作出律師費用支援,需自行籌備律師費。
4月份一萬八千的律師費用尚未處理,預計未來幾個月亦最少要5至6萬開支。
如果有人可以幫忙的話請聯絡 @unitedbothelp
國安法審前嘅無限期還押絕對為手足以及其家人帶來沉重嘅壓力,然而佢地都好努力咁堅持落去。
「以無期待有期真係好磨滅意志。每每想放棄既時候,係親朋好友同寫信師既信俾我力量撐落去。」
有位手足在2020年7月後因國安法被捕後一直還押,曾是屋企經濟支柱突然變為階下囚,被還押後所有重擔就落到其他家人身上,經濟狀況出現困難。
「收押所既素描筆幾錢?我想畫畫啊,不過我知道都貴啊,如果太貴你就唔好買啦。」
收押所素描筆只係$22,但手足希望將一分一毫都留俾家人,佢知道家人已經為佢付出咗好多。
面對有機會終身監禁既刑期及無止境的審訊,他的家人不論精神及經濟上已再無辦法獨力承擔。
呢位手足嘅戶口遭到凍結以致612未能作出律師費用支援,需自行籌備律師費。
4月份一萬八千的律師費用尚未處理,預計未來幾個月亦最少要5至6萬開支。
如果有人可以幫忙的話請聯絡 @unitedbothelp
#Now
1444【最新】警方基於公眾安全理由,引用公安條例封閉維園1至6號足球場、籃球場、中央草坪及緩跑徑
https://news.now.com/urgentnews.jsp?taskId=22531&refer=Share
1444【最新】警方基於公眾安全理由,引用公安條例封閉維園1至6號足球場、籃球場、中央草坪及緩跑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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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新聞
【最新】警方基於公眾安全理由,引用公安條例封閉維園1至6號足球場、籃球場、中央草坪及緩跑徑
#銅鑼灣
1636 中央圖書館對出高士威道1交衝1衝4籠1白籠 3鐵騎2鬼私停泊
4交通警落地rb
警員隸屬 THKI HKI
白籠WA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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