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
- 《規例》將於明日(三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零分生效,為期三個月。
- 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起生效。
- 餐飲業務: 要求餐飲業務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及關閉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的處所全部或部分範圍 (這些限制將適用於食肆、食堂、餐室、食店、酒館、酒吧等)
- 表列處所: 要求所有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 餐飲業務
(a)餐飲處所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則該處所內的顧客的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50%;
(b)任何餐飲處所內的桌子擺放布局,須確保該處所內任何2張供顧客使用或顧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間,最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c)在任何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
(d)任何人身處任何餐飲處所內,除於在該處所內飲食時外,須一直佩戴口罩;
(e)在容許某人進入餐飲處所前,須先為該人量度體溫;及
(f)須在任何餐飲處所,為在該處所的人提供消毒潔手液。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3/27/P2020032700817.htm
- 《規例》將於明日(三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零分生效,為期三個月。
- 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起生效。
- 餐飲業務: 要求餐飲業務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及關閉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的處所全部或部分範圍 (這些限制將適用於食肆、食堂、餐室、食店、酒館、酒吧等)
- 表列處所: 要求所有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 餐飲業務
(a)餐飲處所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則該處所內的顧客的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50%;
(b)任何餐飲處所內的桌子擺放布局,須確保該處所內任何2張供顧客使用或顧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間,最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c)在任何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
(d)任何人身處任何餐飲處所內,除於在該處所內飲食時外,須一直佩戴口罩;
(e)在容許某人進入餐飲處所前,須先為該人量度體溫;及
(f)須在任何餐飲處所,為在該處所的人提供消毒潔手液。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3/27/P2020032700817.htm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規例》將於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三個月。
-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會在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十四天。
《規例》的附表一列明以下的羣組聚集將會被豁免——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共住的同一户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即第599章第8條訂明的最高罰則。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3/28/P2020032800068.htm
-《規例》將於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三個月。
-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會在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十四天。
《規例》的附表一列明以下的羣組聚集將會被豁免——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共住的同一户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即第599章第8條訂明的最高罰則。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3/28/P20200328000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