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狠人
#信已寄
//投訴人姓名:___________先生/小姐
法官姓名:吳重儀
法院名稱:粉嶺裁判法院
聆訊日期:12/06/2020
案件編號:FLCC5275/2019
本人現投訴裁判官吳重儀於審理案件(FLCC5275/2019)時嚴重偏頗警察及對被告懷有既定的負面立場,原因如下:
1. 裁判官吳重儀於判詞中表示,案中三名警員口供不一,顯示各人沒有「夾口供」,認為三名警員誠實可靠。此說法已有問題,如該三名警員口供一致,亦可理解為三名警員同時說出事實真相,顯示警員誠實可靠,即是不論警員口供如何,裁判官吳重儀已無條件相信警員誠實可靠,由此顯示裁判官吳重儀嚴重偏頗警察。
2. 裁判官吳重儀於判詞中表示,被告以警員編號而不是以「警察」或「差佬」稱呼,是有敵意及不尊重。此說法已有問題,警員編號是用以準確的指出警察的身份,故此警隊才會有警員編號的制度,及於警察制服上展示警員編號。目的是供大眾知悉該位警員,但裁判官吳重儀卻表示稱呼警員編號而不是「警察」,即是有敵意及不尊重,顯然裁判官吳重儀自身也對被告有既定立場。
3.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受人愛戴及沒犯罪紀錄,希望以非監禁形式處理,但裁判官吳重儀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但事實上有很多不同襲警案例皆沒有判處監禁形式處理,顯然而見,裁判官吳重儀已經無視辯方的理據,她以自己偏頗的立場審理此案件。
綜合而言,裁判官吳重儀立場偏頗,於判詞內已明確顯示她嚴重偏頗及相信警察供詞,故本人質疑裁判官吳重儀中立的角色。
懇請秘書處可作出合理的行動。
投訴人簽署:
日期:12/06/2020 //
寄
香港金鐘道38號
高等法院大樓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投訴表格: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omplaintsjjo.html
#信已寄
//投訴人姓名:___________先生/小姐
法官姓名:吳重儀
法院名稱:粉嶺裁判法院
聆訊日期:12/06/2020
案件編號:FLCC5275/2019
本人現投訴裁判官吳重儀於審理案件(FLCC5275/2019)時嚴重偏頗警察及對被告懷有既定的負面立場,原因如下:
1. 裁判官吳重儀於判詞中表示,案中三名警員口供不一,顯示各人沒有「夾口供」,認為三名警員誠實可靠。此說法已有問題,如該三名警員口供一致,亦可理解為三名警員同時說出事實真相,顯示警員誠實可靠,即是不論警員口供如何,裁判官吳重儀已無條件相信警員誠實可靠,由此顯示裁判官吳重儀嚴重偏頗警察。
2. 裁判官吳重儀於判詞中表示,被告以警員編號而不是以「警察」或「差佬」稱呼,是有敵意及不尊重。此說法已有問題,警員編號是用以準確的指出警察的身份,故此警隊才會有警員編號的制度,及於警察制服上展示警員編號。目的是供大眾知悉該位警員,但裁判官吳重儀卻表示稱呼警員編號而不是「警察」,即是有敵意及不尊重,顯然裁判官吳重儀自身也對被告有既定立場。
3.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受人愛戴及沒犯罪紀錄,希望以非監禁形式處理,但裁判官吳重儀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但事實上有很多不同襲警案例皆沒有判處監禁形式處理,顯然而見,裁判官吳重儀已經無視辯方的理據,她以自己偏頗的立場審理此案件。
綜合而言,裁判官吳重儀立場偏頗,於判詞內已明確顯示她嚴重偏頗及相信警察供詞,故本人質疑裁判官吳重儀中立的角色。
懇請秘書處可作出合理的行動。
投訴人簽署:
日期:12/06/2020 //
寄
香港金鐘道38號
高等法院大樓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投訴表格: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omplaintsjj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