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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話 * 行公義 * 好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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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睇真的 👀
香港人豈能忘記!!!
香港人擁抱香港年青一代、並肩同行👫🏻👫🏻👣👣🤝🏻🤝🏻💪🏻💪🏻🙏🏻🙏🏻🙏🏻
大家仲記唔記呢位開槍黑警叫乜名?佢離入獄又行近一步
【私人檢控】法庭批出傳票申請 將傳召西灣河開槍警員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多宗濫暴案件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繼上周四的士司機鄭國泉涉危駕案獲法庭批出傳票,成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獲受理的私人檢控案件後,許智峯今日再聯同黨友楊浩然律師,宣佈今早獲裁判法院批准傳票申請,將命令傳召西灣河開槍案涉案警長出席審訊,涉及三項控罪,包括可處終身監禁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許智峯指案件獲法庭受理,將對所有警員發出清楚訊息,「就係警暴會受到懲治,警員如果濫用佢手上嘅武器,佢係要承擔個人嘅責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回應事件時只稱:「司法程序進行緊,我係不適宜評論」。
由於法庭要求保密受到西灣河開槍案警長傷害的兩名巿民身份,故此楊浩然今日會見傳媒時,只能以「黑衣」受害人A和「白衣」受害人B稱呼兩人。裁判官今日發出書面裁決,批准就三項控罪傳召西灣河開槍案警長上庭審訊的傳票申請,涉及控罪包括對受害人A干犯的兩項罪行,包括:(一)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B)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最高可處終身監禁。(二)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1)條,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彈藥,最高可處監禁7年;以及對受害人B干犯的罪行: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1)條,處理槍械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最高可處監禁7年。
另外,就「10月6日的士司機涉於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人案」,許智峯表示收到法庭發出傳票,傳召涉案司機於8月17日下午2時半在東區法院接受審訊,涉及控罪為「危險駕駛」。許智峯指,假若有關人士拒絕出庭或缺席聆訊,法庭可以通緝令方式傳召其上庭。
問到律政司介入甚至撤銷今次案件的可能,許智峯稱目前難以評估,但認為律政司若認為香港是司法獨立,理應由法庭自行處理今次案件,「而唔係親自介入,畀人感覺佢係包庇警員、包庇撐警巿民,彰顯法庭嘅公義。」
許智峯又指,如果有巿民仍有涉及警暴的具體案件,可與他聯絡,他將考慮一併提出私人檢控,「呢兩單(私人檢控)唔會最後兩單,如果警暴問題未解決,我諗用私人檢控方式繼續去、對抗、抗衡警暴,係會陸續有來。因為過去一年,香港人已睇到成個投訴警察嘅制度係完全失效、失哂巿民所有嘅信任」。
許智峯補充,其律師團隊早前入稟時,針對西灣河開槍案警長提出「意圖謀殺」和「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而射擊」兩項控罪,但早前已將兩項控罪變成5項,故裁判官今早處理時,分別就5項控罪作出裁決。
李家超指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拒評
李家超今日被問到事件時,只稱:「司法程序進行緊,我係不適宜評論」。(蘋果日報)
反送中運動已經持續了一年,近日香港各區繼續有「和你 Lunch」等行動,不過部分活動參與者稀少,甚至只有數人參與。不論人數多寡,近日的「和你 Lunch」都總會見到學生 David 的身影。David 今日向《立場新聞》指,警察的截查專門針對經常「上鏡」的市民,「佢想嚇我哋,等我哋唔再出嚟,但係我唔會俾佢嚇到。仲有一啖氣,我都會繼續出嚟」...

原圖來源: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So Fong

In memory of a special day - 12 June 2019: the real turning point of the movement was on that day.
【Zoom is doomed】
Zoom對停止在港、美民運人士的帳戶,證明這家「美國公司」根本徹頭徹尾是家大陸公司,當中國政府指一些用戶或會議「觸犯法律」,幾乎全不考慮是誰的法律,什麼管轄地區,就急於向大陸要求跪低!
Zoom的聲明中提到關於以有否大陸用戶參與會議來決定是否處理會議進行和這些大陸用戶能否參與,根本不合理,因為大陸用戶翻牆也好怎樣也好,沒有觸犯美國法律,而美國公司協助大陸政府審查互聯網,且看美國國會如何跟進。

一般非大陸公司,尤其在中國境外收到當地政府的這類要求,都會先盡力抵抗,一方面保障用戶權利,另一方面亦為保護本身利益,然而這次Zoom竟然身為美國企業在美國境內聽從外國政府的執法請求,很可能已經觸犯美國法律,祝佢好運。
Zoom's official response on suspending accounts based on China government requests: https://blog.zoom.us/wordpress/2020/06/11/improving-our-policies-as-we-continue-to-enable-global-collaboration/
李卓人指Zoom帳戶一度被停用是政治審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1602-20200612.htm
Lee Cheuk Yan 李卓人 Lee Cheuk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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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者請將個人履歷經下列電郵傳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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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話.行公義.好憐憫
吳敏兒 Carol Ng

【紀錄港共打壓人權 報告上聯合國‼️
國際戰線打得如火如荼,除左大家日常既Twitter戰線以外,亦有賴不同既民間團體持續進行既遊說工作,以及向國際組織遞交報告,將港府違反人權既案例反映到國際社會。職工盟係6月1號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遞交報告,提出香港係過去5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既實現情況,並集中講勞工權利的狀況。
我地主要指出左香港近年觸犯公約第19、21及22條既案例,例如公約第19條保障每名公民都應該有自由發表意見既權利(freedom of expression),但前港龍航空空勤人員協會主席施安娜,就因為自已係個人社交媒體發表既帖文而遭到解僱,而中國民航局甚至推出新規定,規限飛內地航班機組人員既社交媒體既使用情況,明顯干犯公約提及既表達權。

而第21條則指出公民和平集會(freedom of assembly)既權利,我地歸納左過去數年政府對工會集會權既打壓,例如警方武力驅散參與八五罷工集會既民眾,以及及拘捕工會領袖李卓人。甚至藉疫情之名,濫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拒批五一勞動節既遊行,又多番透過恫嚇、包圍既手段打壓工會街站。
港府對第22條自由結社權(freedom of association)最明顯既打壓,就係以人手不足為名,拖延新工會申請既進度。除此以外,我地亦概括醫管局恫嚇罷工醫護、打壓地盤街站及拘捕工作幹事既事,指出香港既勞工權利正響起警號。 係報告既最後,我地再次強調即將係香港實施既國安法,會進一步蠶蝕香港人既基本權利,剝奪我地既人身自由,並呼籲國際社會持續對香港人權問題既關注。
閱讀報告全文(Info from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for LOIs) submitted by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1374&Lang=en&fbclid=IwAR1IjrDpdz0psyfmeVkmk-fgeknJOKipuu3E97F7Nx0UjPMVKlmhJ5EgfNQ
華爾街狠人

#信已寄

//投訴人姓名:___________先生/小姐

法官姓名:吳重儀
法院名稱:粉嶺裁判法院
聆訊日期:12/06/2020
案件編號:FLCC5275/2019

本人現投訴裁判官吳重儀於審理案件(FLCC5275/2019)時嚴重偏頗警察及對被告懷有既定的負面立場,原因如下:

1. 裁判官吳重儀於判詞中表示,案中三名警員口供不一,顯示各人沒有「夾口供」,認為三名警員誠實可靠。此說法已有問題,如該三名警員口供一致,亦可理解為三名警員同時說出事實真相,顯示警員誠實可靠,即是不論警員口供如何,裁判官吳重儀已無條件相信警員誠實可靠,由此顯示裁判官吳重儀嚴重偏頗警察。

2. 裁判官吳重儀於判詞中表示,被告以警員編號而不是以「警察」或「差佬」稱呼,是有敵意及不尊重。此說法已有問題,警員編號是用以準確的指出警察的身份,故此警隊才會有警員編號的制度,及於警察制服上展示警員編號。目的是供大眾知悉該位警員,但裁判官吳重儀卻表示稱呼警員編號而不是「警察」,即是有敵意及不尊重,顯然裁判官吳重儀自身也對被告有既定立場。

3.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受人愛戴及沒犯罪紀錄,希望以非監禁形式處理,但裁判官吳重儀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但事實上有很多不同襲警案例皆沒有判處監禁形式處理,顯然而見,裁判官吳重儀已經無視辯方的理據,她以自己偏頗的立場審理此案件。

綜合而言,裁判官吳重儀立場偏頗,於判詞內已明確顯示她嚴重偏頗及相信警察供詞,故本人質疑裁判官吳重儀中立的角色。

懇請秘書處可作出合理的行動。

投訴人簽署:
日期:12/06/2020 //


香港金鐘道38號
高等法院大樓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投訴表格: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omplaintsjj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