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判刑
李(4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X (PW1)
法庭將就本案作出簡短判詞。
📌辯方質疑
本案中,辯方律師質疑PW1 (涉事警員) 及 PW2 (在旁警員)的證供。
辯方質疑PW1 的作供不可信。辯方指被告遭制服後其實態度良好,並非如PW1所述有掙扎,然而法庭相信,被告未有即時逃走,只是因為周邊已被警員包圍,因此被告於被捕後保持安靜。故此PW1的說法十分合理。
辯方質疑被告以抗拒警務人員罪被捕,在場警員(PW1/PW2/其他警員)則未有給予任何警誡。
PW1 解釋,他跟被告掙扎過後,收到信息指大會堂需要支援,便托了PW2 跟進處理拘捕事宜。法庭裁定,PW2 有在過程協助PW1拘捕被告。法庭表示當時情況較混亂,PW1 因甩了指甲需要處理傷勢,其他警員亦需要看管其他被捕者。警員需要處理自己的事務。總結而言,警員是有理由拘捕被告的。
法庭表示,警員當時專注於被告背囊內的工具,如士巴拿及六角匙,可用作堵路。若果因而被控,控罪或比拒捕更嚴重。
辯方質疑,PW1於最初的書面供詞,只提到被告不斷掙扎的行動,於幾個月後撰寫第二及第三份供詞後,才增加細節。PW1解釋則稱此舉是為了應合控方要求。法庭裁定PW1的解釋合理。
📌裁決
法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證人,並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法庭表示,相信被告於被捕過程必定有掙扎,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於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工作,之前因家庭原因辭職,現時跟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專心照顧家庭。辯方律師提上一份由妻子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及好父親,為家庭鞠躬盡瘁。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一名奉公守法的人,如非香港發生社會運動及警民關係緊張,案件不會發生。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着重家庭背景,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一次過全盤考慮才判刑。法庭指雖然被告沒有直接令PW1的手指甲脫落,但是這是在拘捕過程中因制服被告而所發生,需要納入判刑因素。
法庭指出,就本案的嚴重性而言,需要判監,並問辯方律師「你覺得要幾長嘅刑期」,辯方律師回道指本案嚴重件較低,並非最激烈掙扎。判監刑期不應該超過六個月(即罪名最高刑罰)的一半,表示這會是合理嘅刑期。裁判官點頭。
辯方律師再指出,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出判刑。
📌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性視乎案情,而本案中被告有掙扎,而力度也非輕微。法庭強調PW1的手指脫落是由拘捕被告的過程造成。法庭認為本案不應判處社服令,將被告判監兩星期。
被告申請就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30000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判刑
李(4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X (PW1)
法庭將就本案作出簡短判詞。
📌辯方質疑
本案中,辯方律師質疑PW1 (涉事警員) 及 PW2 (在旁警員)的證供。
辯方質疑PW1 的作供不可信。辯方指被告遭制服後其實態度良好,並非如PW1所述有掙扎,然而法庭相信,被告未有即時逃走,只是因為周邊已被警員包圍,因此被告於被捕後保持安靜。故此PW1的說法十分合理。
辯方質疑被告以抗拒警務人員罪被捕,在場警員(PW1/PW2/其他警員)則未有給予任何警誡。
PW1 解釋,他跟被告掙扎過後,收到信息指大會堂需要支援,便托了PW2 跟進處理拘捕事宜。法庭裁定,PW2 有在過程協助PW1拘捕被告。法庭表示當時情況較混亂,PW1 因甩了指甲需要處理傷勢,其他警員亦需要看管其他被捕者。警員需要處理自己的事務。總結而言,警員是有理由拘捕被告的。
法庭表示,警員當時專注於被告背囊內的工具,如士巴拿及六角匙,可用作堵路。若果因而被控,控罪或比拒捕更嚴重。
辯方質疑,PW1於最初的書面供詞,只提到被告不斷掙扎的行動,於幾個月後撰寫第二及第三份供詞後,才增加細節。PW1解釋則稱此舉是為了應合控方要求。法庭裁定PW1的解釋合理。
📌裁決
法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證人,並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法庭表示,相信被告於被捕過程必定有掙扎,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於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工作,之前因家庭原因辭職,現時跟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專心照顧家庭。辯方律師提上一份由妻子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及好父親,為家庭鞠躬盡瘁。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一名奉公守法的人,如非香港發生社會運動及警民關係緊張,案件不會發生。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着重家庭背景,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一次過全盤考慮才判刑。法庭指雖然被告沒有直接令PW1的手指甲脫落,但是這是在拘捕過程中因制服被告而所發生,需要納入判刑因素。
法庭指出,就本案的嚴重性而言,需要判監,並問辯方律師「你覺得要幾長嘅刑期」,辯方律師回道指本案嚴重件較低,並非最激烈掙扎。判監刑期不應該超過六個月(即罪名最高刑罰)的一半,表示這會是合理嘅刑期。裁判官點頭。
辯方律師再指出,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出判刑。
📌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性視乎案情,而本案中被告有掙扎,而力度也非輕微。法庭強調PW1的手指脫落是由拘捕被告的過程造成。法庭認為本案不應判處社服令,將被告判監兩星期。
被告申請就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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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