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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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温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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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連同圖+時+事(一句過)】只接受一手料
感謝手足🙏🙏🙏

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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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速報】
‼️罪名不成立‼️
另外,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Please quit
1449 #港台
據了解,港台鏗鏘集721特輯編導蔡玉玲,涉因查冊違道路交通條例被捕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ALERT 警方拘捕港台記者蔡玉玲,指她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根據車牌查閱車主資料作報道,涉嫌作虛假陳述 (11/3/14:5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李(4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1533 法院送車位 6藍狗上 1豬 Am6175 離開
1534 青山公路近屯官中 #鬼私 白kia WD9745 轉往屯興路
1540 法隧近政合 2衝 停泊,其中1衝 最少1白2藍狗落地;另1巡 駛入
1541 屯興路 1巡 Am7432 駛經法院送車位往柏麗方向
1551 蔡意橋對出單車徑 1白衫食環狗 揸住相機企喺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由於特別事項將近完成,需要D2的法律代表來確定盤問情況。

明天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羅大狀未睇完所有文件,暫緩審訊,一種是羅大狀可以代表D2處理事情。

水官表示情況之混亂實屬可惡,期望明天的羅大狀可以有合理專業的大狀水平。

明天0930續審,D2將由羅大狀代表
1602 法院送車位入 1囚車 Am5634
1602 vcity十字 1suv 往法院方向
1609 法院送車位 1囚車 Am5641 轉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
1645 兆禧近湖翠路 2藍狗 散步
1748 青山公路近青山灣 6PTU藍白狗 往三聖方向巡邏;1名紅衣金髮南亞男士同行
1802 屯市內街中銀對出 1EU 停泊,2藍狗落地
1807 屯門中央廣場 6PTU 行向屯門泳池方向
18:46 仁政街垃圾站對出 1衝 1豬 停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判刑

李(4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X (PW1)

法庭將就本案作出簡短判詞。

📌辯方質疑

本案中,辯方律師質疑PW1 (涉事警員) 及 PW2 (在旁警員)的證供。

辯方質疑PW1 的作供不可信。辯方指被告遭制服後其實態度良好,並非如PW1所述有掙扎,然而法庭相信,被告未有即時逃走,只是因為周邊已被警員包圍,因此被告於被捕後保持安靜。故此PW1的說法十分合理。

辯方質疑被告以抗拒警務人員罪被捕,在場警員(PW1/PW2/其他警員)則未有給予任何警誡。
PW1 解釋,他跟被告掙扎過後,收到信息指大會堂需要支援,便托了PW2 跟進處理拘捕事宜。法庭裁定,PW2 有在過程協助PW1拘捕被告。法庭表示當時情況較混亂,PW1 因甩了指甲需要處理傷勢,其他警員亦需要看管其他被捕者。警員需要處理自己的事務。總結而言,警員是有理由拘捕被告的。

法庭表示,警員當時專注於被告背囊內的工具,如士巴拿及六角匙,可用作堵路。若果因而被控,控罪或比拒捕更嚴重。

辯方質疑,PW1於最初的書面供詞,只提到被告不斷掙扎的行動,於幾個月後撰寫第二及第三份供詞後,才增加細節。PW1解釋則稱此舉是為了應合控方要求。法庭裁定PW1的解釋合理。

📌裁決
法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證人,並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法庭表示,相信被告於被捕過程必定有掙扎,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於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工作,之前因家庭原因辭職,現時跟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專心照顧家庭。辯方律師提上一份由妻子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及好父親,為家庭鞠躬盡瘁。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一名奉公守法的人,如非香港發生社會運動及警民關係緊張,案件不會發生。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着重家庭背景,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一次過全盤考慮才判刑。法庭指雖然被告沒有直接令PW1的手指甲脫落,但是這是在拘捕過程中因制服被告而所發生,需要納入判刑因素。

法庭指出,就本案的嚴重性而言,需要判監,並問辯方律師「你覺得要幾長嘅刑期」,辯方律師回道指本案嚴重件較低,並非最激烈掙扎。判監刑期不應該超過六個月(即罪名最高刑罰)的一半,表示這會是合理嘅刑期。裁判官點頭。

辯方律師再指出,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出判刑。

📌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性視乎案情,而本案中被告有掙扎,而力度也非輕微。法庭強調PW1的手指脫落是由拘捕被告的過程造成。法庭認為本案不應判處社服令,將被告判監兩星期

被告申請就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30000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