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復港陣線_FREE HK LEAGUE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天水圍
D1:謝(16)
D2:黎(17)
控罪: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由原來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2(1)修訂至第212章32(3)控告。最高刑罰原可判處監禁14年,經修訂控罪最高可判處2年)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鐵路上,意圖危害乘客或車輛的安全,而將3個黃色塑膠柵欄非法及惡法放在或橫擲於該鐵路上面
答辯相關事宜:
申請押後至9月22日答辯
4星期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取向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天水圍
D1:謝(16)
D2:黎(17)
控罪: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由原來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2(1)修訂至第212章32(3)控告。最高刑罰原可判處監禁14年,經修訂控罪最高可判處2年)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鐵路上,意圖危害乘客或車輛的安全,而將3個黃色塑膠柵欄非法及惡法放在或橫擲於該鐵路上面
答辯相關事宜:
申請押後至9月22日答辯
4星期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取向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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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7屯門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27號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3個證人 + 4個參與證物鏈的證人。至於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到被專家檢驗之間;檢驗到呈堂之間是無爭議。
辯方:1名證人,及或呈上1段10分鐘的錄影片段。爭議點為陳姓專家其專業資格而就光束傷害眼睛的意見。
案件將於11月25到27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他:
控方決定申請4項命令:因為係特警隊成員;辯方將會反對並與8月24日會遞交辯方陳詞,而控方於8月30日或之前回覆。9月8日1430時可作有關辯論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7屯門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27號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3個證人 + 4個參與證物鏈的證人。至於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到被專家檢驗之間;檢驗到呈堂之間是無爭議。
辯方:1名證人,及或呈上1段10分鐘的錄影片段。爭議點為陳姓專家其專業資格而就光束傷害眼睛的意見。
案件將於11月25到27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他:
控方決定申請4項命令:因為係特警隊成員;辯方將會反對並與8月24日會遞交辯方陳詞,而控方於8月30日或之前回覆。9月8日1430時可作有關辯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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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馬(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被告不認罪。
控方:3~4位證人。
辯方:3位證人,不包括被告。
將會爭議證物呈堂性、拘捕合法性。
案件將於11月16到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馬(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被告不認罪。
控方:3~4位證人。
辯方:3位證人,不包括被告。
將會爭議證物呈堂性、拘捕合法性。
案件將於11月16到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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