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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3・政權虛怯|維園封閉25個半小時變禁區 警方以言入罪拘59歲大埔男】

六四前夕,香港籠罩於一片白色恐怖之中。康文署周五(3日)公佈,因應警方留意到「有人透過不同途徑煽動其他人明日在維多利亞公園一帶非法集結」,晚上11時起會關閉維園部份範圍直至6月5日凌晨零時30分為止,往日集會的六個足球場與中央草坪都變成禁區。警方同時拘捕一名59歲男子,指控他「宣傳及鼓吹在明日舉行非法集會」,及聲稱要殺害警務人員。警方稱,六四當天會在相關地點部署足夠警力執法及進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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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atreon.com/posts/67294795

#六四 #維園 #非法集結 #香港警察 #以言入罪
若有日天涯重遇 望相視而笑

2019年10月1日,警員在荃灣開槍射中 #曾志健 左胸,理大博士生 #邱宏達 上前營救被捕,一度被控 #暴動,經協商他最終承認 #非法集結,去年10月判監一年,他今日(6月11日)刑滿出獄。

他在入獄前曾專受《眾新聞》訪問,指希望已經流亡的曾志健,可以繼續努力生活,「如果有日我喺天涯海角再撞返你嘅時候,你記得點頭笑下。」

IG @renews_hk 報導
#十一國殤 #沒有國慶 #荃灣 #全港開花 #槍殺人
反修例運動爆發至今已逾3年,警方共拘捕10,278人,其中約有2,850人被落案起訴。截至2022年6月12日,共有874人被裁定罪成入獄。撇除代替監禁式刑罰,非法集結(244宗)、暴動(144宗)及持攻擊性武器罪(143罪)合共佔所有判囚罪名51%。

另有8宗與普通法煽動相關的案件被定罪;與國安法相關的定罪案件則有6宗。至今仍有大量與國安法相關的案件尚未完成審判,可預期相關數字將於未來大幅提升。至於現正還押候審及還押待判決的案件可見圖二。

數據來源:香港民主協會數據庫、整合傳媒報導
IG @hillway.culture 報導

#反修例運動 #反送中 #逃犯條例 #非法集結 #暴動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鐳射筆 #汽油彈 #煽動 #國安法
平安夜「#和你sing」女教師2年後被起訴
非法集結襲警囚4個月

5男1女事隔兩年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 #平安夜#朗豪坊 響應網民號召的「和你Sing願平安歸香港」,被控 #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拒捕 等8罪。其中一名女幼兒教師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徐綺薇主任裁判官判處被告4個月監禁。

IG @boomheadhk 報導
全文: www.instagram.com/p/CfGeC9hJrhj
#法庭線 @thewitnesshk 報導
*圖片非案發時相片

被控 2019 年 8 月兩處非法集結 「王婆婆」開審後改認罪 判囚 32 周

人稱「王婆婆」的王鳳瑤被指在 2019 年 8 月在港鐵鰂魚涌和太古站參與非法集結,案件周三(13 日)展開為期 30 天的審訊,惟王於開審後指「咁樣龜速審訊,我唔死喺獄中都幾難」,改為認罪。

翻查資料,王於 2022 年 2 月主動撤銷擔保,料扣除還押日日數後,將於短期內出獄。

#王婆婆 #王鳳瑤 #反修例 #非法集結 #鰂魚涌站 #太古站 #政治執法 #欲加之罪 #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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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3年數據分析
417人被控 兩成案審結 刑期最長被告料2026年出獄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11月11日網民發起「三罷」,大批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佔據校園。警方同月17日晚上包圍理大,封鎖校園長達13日。示威者透過突圍、游繩及爬渠等方法嘗試離開;另一邊廂,有人發起「圍魏救趙」,在油尖旺一帶聚集。

根據警方數字,截至2022年8月31日,就理大事件共拘捕1,393人。而根據過去3年的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截至2022年11月11日,理大衝突共有417人被控,分別317男及100女,主要涉及6個地區,包括理大內外、油麻地、佐敦、尖沙咀、尖東及紅磡,當中逾七成半人被控暴動。

理大衝突3周年,近兩成案件審結,定罪率逾8成,刑期最長被告被判囚5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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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 #理大衝突 #理工大學 #暴動 #非法集結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尖沙咀 #佐敦 #油麻地 #紅磡 #圍魏救趙 #video
理大衝突3年數據分析
417人被控 兩成案審結 刑期最長被告料2026年出獄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11月11日網民發起「三罷」,大批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佔據校園。警方同月17日晚上包圍理大,封鎖校園長達13日。示威者透過突圍、游繩及爬渠等方法嘗試離開;另一邊廂,有人發起「圍魏救趙」,在油尖旺一帶聚集。

根據警方數字,截至2022年8月31日,就理大事件共拘捕1,393人。而根據過去3年的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截至2022年11月11日,理大衝突共有417人被控,分別317男及100女,主要涉及6個地區,包括理大內外、油麻地、佐敦、尖沙咀、尖東及紅磡,當中逾七成半人被控暴動。

理大衝突3周年,近兩成案件審結,定罪率逾8成,刑期最長被告被判囚5年8個月。

Credit: 法庭線 @thewitnesshk

#理大圍城 #理大衝突 #理工大學 #暴動 #非法集結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尖沙咀 #佐敦 #油麻地 #紅磡 #圍魏救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詳細可見本案審訊第一天的片段記錄)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是故,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是故,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在今日的聆訊,律政司由吳加悅女士和黃恩寧女士代表;答辯人由王熙曜先生代表。

今日聆訊的內容(重點附以底線)

[10:00開庭]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立場是:

(1)答辯人是知道他附近的杜XX和其他1男1女是正作出照射光束的行為,他至少可以看見相關的光束,並有意圖地作出相關的被禁行為;

(2)上訴方沒有將非法集結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至於涉案1至2分鐘外的時間,法庭可視之作背景考慮;

(3)答辯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指關於他的犯罪意圖的說法;和

(4)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是有一定「熟悉」,並一同向警方照射光束。

📎簡言之,答辯方的立場是:

(1)同意原審法官可能將答辯人的行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作區分;

(2)同意答辯人有參與相關集結,但事實上他與其他人(特別是1男1女)作出不同的行為。因此,即使他犯法,這會是其他的罪行,並非「非法集結」;

(3)原審法官亦曾提及考慮過其他因素,如答辯人的年紀、他在其他時間所作的行為等;和

(4)上訴方不公地將涉案集結過度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法庭應全盤考慮整體約25分鐘,因為撇開涉案的1至2分鐘,答辯人確是只是獨斷獨行。

📎法庭的關注:

(1)若以原審法官的判決考慮,答辯人作出行為是因貪玩的話,或許對答辯人是不利,因為這可能亦是參與集結的動機

(2)答辯人的行為難稱是獨立,因為他從杜XX拿電筒後有歸還。然而,原審法官的關注點可能是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這是否一個正確的做法;和

(3)如果答辯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相關被禁行為,即使他在後來參與其他不相關的事,他這一刻的行為已令他犯法。本案的情況是根據警員供詞和片段,當時現場是正有人叫喊,警方亦曾發出警告。

法庭將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10:35休庭]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0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附錄2:莫子聰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附錄3:張慧玲法官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等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