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在夜裡跳舞,分身,喂,以上這四首聽出來了,還有沒有其他的,就真的不知道😅😅😅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mBUn_Ox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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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得停不下来,绝对是单依纯的世界上最小的粉丝。 单依纯歌曲学唱秀(最奶声奶气版)挑战一下:你能听出单依纯唱的几首歌?
#单依纯 #最小粉丝 #单依纯歌曲学唱秀
請所有油麻菜籽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底層同胞和菠菜吃素同胞和韭菜吃肉同胞務必多多自愛愛人,一定要多多分享,別再相信看起來沒毒,事實是工業劇毒的陳屍中口中一定要戴的低智商低邏輯的將死之人,別再那麼智障低智商了好嗎?口罩的洞是一般病毒的十倍百倍倍大,戴著只是讓同胞們吸毒而已,根本就不防病毒,戴唯一目的就是嘴銬,就是愚弄人民,陳屍中就是在馴服百姓必須傻笨跟他一樣低智商,否則叫陳屍中拿出能證明口罩能防病毒的證據,馬上快拿出來,馬上拿出來,快拿出來。可憐反社會和反智商的竊國流氓黑道當道,魚肉鄉民魚肉臺灣省油麻菜籽同胞,根本不是國民公民,而是真的把我們當作次等省民縣民,根本鴨霸囂張離譜至極,我們還乖乖每日工作上學買菜出外都得吸毒口罩,我真想哭,一群反智商反社會的反人類罪犯日本民進黨等藍綠白和三三會聯合集體犯罪,都將是重罪罪犯。
戴口罩之前一定先甩10下。减少致癌物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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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本投降後,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另外,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特別法院,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不得繼續存在。所以,根據現行自衛隊法之規定,日本自衛隊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軍事法庭(英語:Court-martial,簡稱CM),亦可譯為軍事法院、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軍法處置等,是依照軍法審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3],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4]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D%B1%E5%AE%B3%E4%BA%BA%E7%B1%BB%E7%BD%AA
Wikipedia
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罪名
在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法院以懲治犯有種族屠殺和其他嚴重國際罪的個人而進行了多年談判之後,聯合國大會於1998年6月在羅馬召開了為期5周的外交大會,旨在最終擬定並通過一個有關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公約。1998年7月17日,在21個國家棄權的情況下,羅馬規約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獲得通過。反對這一條約的有7個國家,由於是一次無記錄表決,所以沒有把投反對票的國家記錄下來。但是有3個國家陳述了投反對票的理由。如中國認為,授給預審分庭來制約檢察官的主動行動的權力還不夠,同時,規約的通過應該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決的方式。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B%BD%E9%99%85%E5%88%91%E4%BA%8B%E6%B3%95%E9%99%A2%E7%BD%97%E9%A9%AC%E8%A7%84%E7%BA%A6
Wikipedia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亦稱《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罗马规约》,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23年2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23个,另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國際刑事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締約國的義務(第1條)
締約國確認危害種族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係國際法上之一種罪行,承允防止並懲治之。
危害種族的定義(第2條)
本公約內所稱危害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2]:
(甲)殺害該團體之分子;
(乙)致使該團體之分子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丙)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丁)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之生育;
(戊)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應予處罰的行為(第3條)
下列犯罪,在本公約下應予以懲治[2]:
(甲)危害種族
(乙)預謀危害種族
(丙)直接公然煽動危害種族
(丁)意圖危害種族
(戊)共謀危害種族
統治者、公人員或私人,一體罰之(第4條)
犯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者,無論其為統治者、公人員或私人,一體罰之。
締約國承諾制定法律以實施公約規定(第5條)
各締約國承諾各依據其本國憲法制定必需之法律以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並特別著重對於犯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者規定有效之懲罰辦法。
管轄法院(第6條)
凡被訴犯危害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之主管法院,或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之國際刑事法庭審理之。
引渡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第7條)
在適用引渡辦法時,危害種族罪及第三條所列舉之其他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各締約國承諾遇有此種案件時,其引渡之給予,各依其本國法律及當時有效之條約辦理。
遵照聯合國憲章採取行動(第8條)
任何締約國為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之行為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起見,得提請聯合國之主管機關遵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其所認為適當之行動。
第9條
各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之解釋、援用或實施問題之爭端,包括關於某一國家對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之責任問題之爭端在經爭端當事國請求後應提交國際法院。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8%B2%E6%AD%A2%E5%8F%8A%E6%83%A9%E6%B2%BB%E7%81%AD%E7%BB%9D%E7%A7%8D%E6%97%8F%E7%BD%AA%E5%85%AC%E7%BA%A6
締約國確認危害種族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係國際法上之一種罪行,承允防止並懲治之。
危害種族的定義(第2條)
本公約內所稱危害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2]:
(甲)殺害該團體之分子;
(乙)致使該團體之分子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丙)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丁)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之生育;
(戊)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應予處罰的行為(第3條)
下列犯罪,在本公約下應予以懲治[2]:
(甲)危害種族
(乙)預謀危害種族
(丙)直接公然煽動危害種族
(丁)意圖危害種族
(戊)共謀危害種族
統治者、公人員或私人,一體罰之(第4條)
犯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者,無論其為統治者、公人員或私人,一體罰之。
締約國承諾制定法律以實施公約規定(第5條)
各締約國承諾各依據其本國憲法制定必需之法律以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並特別著重對於犯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者規定有效之懲罰辦法。
管轄法院(第6條)
凡被訴犯危害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之主管法院,或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之國際刑事法庭審理之。
引渡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第7條)
在適用引渡辦法時,危害種族罪及第三條所列舉之其他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各締約國承諾遇有此種案件時,其引渡之給予,各依其本國法律及當時有效之條約辦理。
遵照聯合國憲章採取行動(第8條)
任何締約國為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之行為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起見,得提請聯合國之主管機關遵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其所認為適當之行動。
第9條
各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之解釋、援用或實施問題之爭端,包括關於某一國家對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舉之任何其他行為之責任問題之爭端在經爭端當事國請求後應提交國際法院。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8%B2%E6%AD%A2%E5%8F%8A%E6%83%A9%E6%B2%BB%E7%81%AD%E7%BB%9D%E7%A7%8D%E6%97%8F%E7%BD%AA%E5%85%AC%E7%BA%A6
Wikipedi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已經被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9日採為聯合國大會第260號決議的內容,且已經在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