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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D7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的網店:
現年32歲,家住粉嶺。大學畢業後從事電影幕後製作等freelance。2018年開了網店賣潮流玩物 。於平台shopline購買為網站頁面設計+付款+出貨記錄之服務,曾付13000。

2019年11月網店有售汽車用品,智能家居用品,露營和電子產品等。入貨主要來自淘寶,也有本地。2018和19年網店無員工。2019 年送貨方式:順豐,如要教學/安裝會親自揸車送貨。2019網店無實體地址,貨物會放在家。現時有實體地址。

11月18日下午兩三點起身。17號晚去玩至18號凌晨3,4點。平時畢業後也會夜闌人靜做修相剪片。當日起身後處理網店業務並要揸車出街處理三項事務。

▶️ 11月18日外出處理網店業務 + 途中把車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

- 第一項事務:約了 2100在長沙灣海麗商場拎貨,因訂了10個旅行風筒。此在一星期之前已約定。
-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一名黃姓客人安裝車上儀錶,能讀取即時數據如水溫和車速,被告同日下午四點幾接到此落單,對方以visa網上付款。
- 第三項事務:約了2200做一項智能家居安裝工程,於油麻地廣東道永發大廈,為姚姓客人。安裝包括2個智能燈制+智能拖板 +智能暖風機。此為約11月8落的單,當日出去時未收錢,諗住安裝後才收

當日約2015離開家,當時女朋友知自己離家。同意自己衣着在臨時羈留區被拍下的照片和出門相若。唯當日出門有戴眼鏡,但相中無。由屋企到拎車用了15分鐘,2030開車。第2,3項事務的貨在家中取出到車上。

- 第一項事務:粉嶺到長沙灣駕駛路線:高速公路吐露港去沙田方向,經過青沙隧道,約2105海麗商場
- 第二項事務:去陶域道路線:海麗商場向前是長沙灣道,界限街往窩打老道天橋,2125到達陶域道停車場。當時客人已到達,被告指自己遲到因塞車。被告以膠撬進行安裝和設定,車上有膠撬此用品。約2145離開陶域道。客人有影相回圖俾自己表示滿意。
- 第三項事務:去永發大廈路線:因2018考車牌甩P 唔耐和唔熟旺角路,所以用google map。被告指Google Maps建議陶域道去窩打老道再去亞皆老街再去渡船街。但是不成功,因為亞皆老街有雜物封了入口位,之後再睇Google Maps的建議。當時被告在窩打老道亞皆老街交界, Google Maps建議往窩打老道向南,去彌敦道再去廣東道。

被告有跟從建議去窩打老道,路程順暢至楊震社會服務處,未到消防局,在南行線見前面車調頭,逆線經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被告不知道原因,有司機開窗向南行線司機講前面走唔到。被告見前方消防局很多車掉頭,自己也跟隨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所以被告便向了旺角方向,然後在廣華地盤對出馬路慢線停下,自己也怕違法泊車,但認為已經半年冇抄牌,抄牌風氣亦不盛行。

被告停車並想去永發大廈。於是睇Google Maps點去,但冇建議任何路線,估計行過去需時不耐。約2205被告手持貨物下車,原本約了2200 ,自己知道遲到便WhatsApp客人講需要遲到,落車時冇諗過要再約日子

被告在窩打老道和碧街交界泊車,並行入碧街向彌敦道行,路上見到有雜物,後行一條行人路,未出彌敦道。該行人路光線充足有一至兩間店舖開門。行到咸美頓街往一ampm店舖,即咸美頓街東,去了562對出斑馬線橫過彌敦道,彌敦道冇車見到不是很多人,他們在馬路行企,什麼衣着也有,有恤衫,冇留意有冇街燈

被告沿着咸美頓街直行,橫過砵蘭街上海街新填地街去了廣東道永發大廈。被告在附近快要到達時有問客人大廈是否需要密碼。在2215-20到達姚客人單位,並在廁所和廳安裝燈掣面板,並裝了兩個拖板和暖氣機。被告有叫姚客人開app戶口。問對方借了螺絲批安裝儀器。被告不知道(聽唔清邊個階段)加士居道或彌敦道有示威活動。被告及後收了客人現金。於2315-20左右離開

▶️為客人安裝後想返泊車處拎車回家 + 被捕

被告想拎返車返屋企,諗住由原來的路線去拎車。有行咸美頓街但冇行交通銀行嗰邊,去了大新銀行嗰邊,有橫過新填地街上海街和窩打老道砵蘭街。在砵蘭街之前,被告在行人路以WhatsApp回覆了姚客人 ,之後繼續行去彌敦道和橫過砵蘭街 。

在咸美頓街和砵蘭街交界有聽到彌敦道傳來叫囂聲,被告繼續行在咸美頓街行人路往彌敦道方向,亦都聽到好多聲。之後行至大新銀行未到轉角位,被告右邊彌敦道前方突然有200至300名黑色衣着有裝備人士由彌敦道衝出來。

被告感到害怕,並被人群撞低,由於衝力大令到眼鏡甩咗,背脊落地,亦執唔番眼鏡。被告表示不夠膽在人群中站起身,繼續瞓在地上,並用手保護頭部以免被人踩,續指有持續半分鐘以上很多人繼續跑。被告指左邊有人撲向自己令到自己碌咗一下變成面向地下,聽到:警察咪郁。對方撳住自己,有一路同對方解釋自己唔關事,但對方冇理會並把雙手反後上索帶。被告指有一路講自己架車喺前面,「拉我冇用㗎喎」,亦有問對方幫手拎返副眼鏡,但不獲理會。警察拉起了自己問行唔行到,之後警方在被告身後同向彌敦道行

▶️警察拉起被告和撳住階段
被告指身邊仍然有很多人並且嘈吵。模糊地見到有警察撳住人,感到害怕並想解釋但不成功。之後行去彌敦道碧街方向到A1出口闊巷位置,警察把自己交由另一警員處。被告有向該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但對方表示「冇時間處理你」。被告指出自己揸車需要戴眼鏡,因為近視和散光很勁。有一相同意影到被告在闊巷背後,見到被告面向鐵閘。被告被帶到闊巷是第一排,到達時冇乜被捕人士坐在該處。

▶️被捕後林朋友替被告在泊車處取回車
被告在地圖上以X記錄自己被人群撞低的位置,是在行人路上。就當日衣着顏色被告指冇特別意思。被告的車是案發前一兩星期內買的,價值四萬幾,爸爸和林朋友也有車匙。被告當時唔知道架車點處理,後來才知道林朋友從泊車位置拎返架車。林朋友知道車的位置因為被告工作時有iPad帶出街,當時的女朋友用find my phone 功能,知道iPad在廣華醫院位置和自己的位置。女朋友聯絡了林朋友幫忙去iPad的位置睇吓咩事。於是林朋友去了並把該車揸走,揸走之前有拍下照片告訴女朋友搵到部車啦。此相片男朋友亦有send俾被告。

▶️八達通紀錄+ WhatsApp訊息記錄處理
- 承認事實中,顯示被告的八達通在11月18日20:57:19在青沙隧道使用過。被告有兩部電話,解釋一部是私人用一部是公司。被告出差館後去了電訊公司出了相同號碼的電話卡,由於電話皆備檢取,被告有借電話使用,但被拘捕前的WhatsApp舊訊息則沒有了。
- 舊訊息如何處理:被告指出自己在開電話時會收到被拘捕之後未被讀取的訊息,此些訊息會移至新裝置中可見。並指出當中仍見到和姚客人的訊息問及有關安裝的問題。
- 就此次審訊,被告有聯絡姚客人並講自己情況,問對方能否保留WhatsApp記錄,對方答應。當被告索取相關證據時,對方有給予自己截圖記錄。

▶️文件册:
- 近期網店網址截圖同見案發日交收之汽車儀錶和暖風機產品 。shopline 交易記錄
- 網店交易: 可見陶域道停車場的黃客人選擇在粉嶺交收,被告解釋客人是求其揀,因不想選擇其他選項付多餘費用,所以當天才是實際面交地點,亦即是何文田停車場位置。亦顯示相關stripe交易編號。見支付服務供應商的相關內容。
- 黃客人回圖見軚盤相片中有被告網店貨品
- 姚客人的訂單,顯示HSBC PayMe,被告解釋自己冇設現金付款,對方WhatsApp問,告知對方可選擇PayMe或FPS,便能省卻額外收費
- 林朋友在2023年9月做了土地註册處查册,顯示姚客人是永發大廈一單位業主
- 被告駕駛執照顯示需要帶眼鏡才能駕駛
- Google Maps顯示陶域道停車場往永發大廈路線,此截圖為最近截取。被告同意當日所見路線便是如此顯示,確認會經窩打老道
- 2023年眼鏡保養書指有近視和散光,度數和2019年相約,被告認為度數是嚴重的
- 文件顯示2019年11月1日買車
- 有一電話截圖:由林朋友在2019年11月19日拍下被告車輛的照片。相中顯示左前轆附近有黃色線甩油和樹,並且見到地盤石壆有白水泥,車尾玻璃反光見到有一火炬物體。 在Google可實景睇到2019年10月情況並呈上 。可見該樹和黃色線甩油與石壆白水泥情況,就此對應朋友相片能夠證明曾經泊車在該處。亦見到有一大廈有火炬形狀物體,能夠解釋玻璃所反光見到的情況。
- 和姚的WhatsApp對話截圖,見到被告網店logo,亦顯示客人查問產品詳情。見被告告知對方要遲點和問取大廈密碼的對話。被告在案發當日被人群推跌前和姚客人的最後訊息紀錄是提醒對方要keep好張單作為保養。被告被捕後以另一部電話再開WhatsApp, 已經是姚問自己人體感應嗰啲易唔易整的相關產品查詢。(即早前被告所指被捕後未能以WhatsApp收取的電話訊息會在新的使用裝置上呈現)
——主問完 ——

📌控方指需時審視whatsapp對話截圖和交易記錄等。辯方反對,認為控方可下午問住d先,控指即使下午開庭最終都要去到翌日繼續,望明天才開盤問。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上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8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對由11月11日理大開始被佔據,附近有堵路有少量認知,知道被佔領。

網店產品截圖中之wifi智能開關和姚客所購之相同。被告同意大小和office/家用相若,但能以Wi-Fi遙控。同意安裝工程是以螺絲批固定並把電線駁好。

文件冊見shopline 為被告網店服務之電腦打印交易紀錄。被告解釋服務不包為網店做銷售紀錄,從中不能看到2018-2022 之銷售情況 。控問2018開店生意如何,答開店後麻麻哋,續答19年 1 月至案發生意不好。皆講唔到當中銷售金額

控指文件册未見商業登記。被告解釋2018無拎至19年案發前也無,續指後於21-22年拎,控問何解 - 答無原因,亦同意控指文件册睇唔到網店係由被告經營一說

11月18外出處理網店之三項業務:
首先約了 2100在海麗商場拎之貨物為網店之物。同意文件册無相關文件+此事項屬憑記憶。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黃客人安裝車上儀錶。文件册提供了一張訂單明細,付款為信用卡經stripe 收取。控指shopline供服務予被告,何解此會由stripe 而不經shopline。被告解釋兩者有合作,因shopline 無付款平台。控指文件册無此stripe 交易記錄。被告指有並指由手機截圖,同意無stripe 印出之交易記錄。同意黃客人之訂單明細是網店列印的。控指當中只見落單及已付,但無寫何時完成貨品交易。被告指控方可以咁理解。

就客人回圖相片,被告忘記以什麼形式send 俾自己,同意睇唔到張相幾時影。

被告完成第三項事務即姚客人的安裝後,沿咸美頓街往東,在彌敦道附近被人撞跌,控問除眼鏡外,仲有無野俾人撞跌,答無+當晚只掉了車和眼鏡。

被告失聯後助取回車的林朋友:自中學認識,案發時認識了十幾年,之間有見面係好朋友。

被告的車註冊登記人係爸爸,答控無咩原因,買保險平d 。保險費則和林朋友一人一半。買車錢自己俾,林則俾停車場錢,至少頭一年都係。續答父親身為爸爸有車匙好正常,林朋友有車匙因為大家夾錢,同意雙方認知係共同擁用該車。控問1118前泊在哪,而林又住邊,答自己家附近有停車場,林同住粉嶺。被告指自己用車不會告知林,對方則會。

被告答控指車無設定位儀器,解釋無此需要。就被告女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搵到被告車上的iPad位置,指林朋友做不到此動用。續解釋iPad在車上是方便工作,內有SIM卡

姚客人:控問及案發前之相交。被告答案發前十幾日認識對方,無見過面,客人關係,不知對方幾歲。同意姚客人此訂單明細為被告網店列印。內列出三項智能產品:智能開關,電拖板和暖風機。

11月18約2205被告泊車在窩打老道廣華醫院對出並行去永發大廈 - 姚客的住所。有叫對方開app以控制智能產品。智能開關的安裝要用上螺絲批和接駁電線。控問拖板是否都係一般安裝。被告答拖板需要設置Wi-Fi,電話亦要設程式,暖風機要轉英規電線,寫程式和連Wi-Fi。控質疑連接不是應該用品牌產品和簡單設定。被告答如果只是加Account便簡單但如果功能上有要求則不是。

控問是否同意留在姚客人家的時間為約數。被告回覆自己有睇WhatsApp所以記得時間,控方質疑被告自己本身唔記得,被告重申記得因為都唔少嘢做。

被告同意上姚客家中前知有此些安裝。同意訂單明細中沒收取安裝費,但被告指不是免費,自己有同對方溝通費用為500,但忘記在哪作此溝通

就牆上電源開關安裝,被告同意自己冇相關執照,不清楚是否合法。控方質疑做生意冇理由唔查清,被告答唔識做,同意控指有權限可以做 同 唔識做有分別。

控方質疑被告其實有否做安裝,為何費用不寫在訂單明細內。被告解釋不能後加。控指可開多張,被告回答冇此需要+對方亦冇問。控質疑做生意不需記錄的做法,被告解釋剛開網店行政上粗疏。

就被告冇帶螺絲批前往安裝一事。被告解釋基於社會事件,如可不帶則不帶,自己有問姚客人有冇螺絲批,但忘記此溝通之方式。控質疑被告不肯定該螺絲批是否適合,被告答普通螺絲批都做到,並因對方話有,不同意控所指不能100%肯定適合使用。

就被告指因社會事件所以刻意唔帶螺絲批。被告續解釋女朋友告知自己此舉會引起麻煩。控質疑螺絲批對被告而言是必需品,加上有適當解釋為何會害怕。被告指是避免。就安裝電掣,控方問螺絲在哪裏。被告答冇帶因會用返取出之螺絲。控方質疑如此被告只帶螺絲批不會被誤解。被告指出自己安裝完後身上沒有了該產品,只有螺絲批的情況令人有考量。不同意控方所指刻意唔帶,並指無需要。就絕緣手套,被告解釋打走咗電便不需,理解控方所指基於安全理由是需要的,自己以為打走個電便可以。

控問被告有否學電力安裝,證書或正式訓練。被告指有在大學有學接電線,冇證書但有相關知識,同意自己冇合法資格。

就被告如何帶產品外出,被告指自己用手抽膠袋。控問何不用背囊。被告解釋小學之後無咩過。

控指如往姚客人的家不應逗留1小時。被告解釋1小時對自己有經驗來說已算快,指智能工程好多野要做,不同意1小時是自己認知上的時間。不同意離開姚客人家中不一定是主問所指2315-20,不同意控所指能早點。

控問案發至今有否和姚客人再作交易 - 答無 。同意對方有在WhatsApp問自己人體感應智能產品事宜。控指就截圖顯示, 11月22之後有電話聯絡,被告解釋當中沒有交易,11月22最後兩個通話記錄內容為告知對方自己於安裝工程後被捕,請對方留下截圖並為自己作證,對方答應。該次聯絡後到最近一個月內二人才再有聯絡。

控方接問11月22後對方有否截圖send俾自己。被告答冇,並叫對方先保留起。控質疑何不叫對方先send。被告解釋冇諗事態發展,認為會好快冇事,而對方亦答應了自己。控指被告被鎖手扣並集體拘捕不是大事件嗎。被告解釋律師曾叫自己放心,而自己對這些事冇認知。控指叫姚客人send俾自己會更理想,被告答冇咁做,因為對方早已確切答應了自己。控方質疑對方只是客人不怕會失聯或對方刪除了嗎。被告回答自己幾年後檢討翻,同意控方所說,解釋當時冇諗過對方失聯和假設,同意可處理得更好。

自該次聯絡後,下一次便是一個月前聯絡了姚客人。控方問被告是否記得原本此審訊是在2022年進行,為何沒問姚客人。被告答記得,但法律意見無此傾向,認為對方客人身份如不需打攪就盡避免。控再問是否案發至今冇聯絡。被告指自己無法律知識,在無法律意見下唔敢對將有可能成為辯方證人的做呢啲嘢。控質疑何不問律師,辯方反對並指此盤問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被告反對控方指自己冇問律師。

就被告替姚客人安裝完後沿咸美頓街往東,近彌敦道還在咸美頓街位置時被人群撞倒,相信有一名警察撲向自己致面朝地。

控方問撲向自己和帶往闊巷交另一新警員處理的階段幾長 - 答不清楚。控方問是否該名撲向自己的警員在自己後方+冇眼鏡所以見不到其容貌,直至把自己交由新警員處理都見不到。被告確認。控質疑交由新警員處理時,為何不轉頭看身後的警員。被告指急着同該新一名警員解釋自己情況,不認為需要望番原先係邊個撳低自己

被告指被人群撞低後被警員撲向的位置地圖標誌為X,與咸美頓街和彌敦道交界相近。控方指被告跌低後被撲向自己的警員帶到闊巷位置,期間睇不見撲向自己的警員容貌是因為沒有發生。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早前A20速龍警員作供指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咸美頓街西大約八米截停一名人士非被告,被告同意。控方續指A20指稱冇其他警員截停其他人,被告同意記得此證供,不同意控方所指於被撞跌的位置有警員撲向自己並帶到闊巷不是事實一說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被告在闊巷中較入一點位置,較近碧街以西即地鐵出入口方向。播放閉路電視p007g:

顯示碧街西實時為2326,控方請被告留意闊巷。被告提出表示留意到睇完片段後自己是在巷中再近中間的位置。

控方指出闊巷近彌敦道有電筒照,並表示顯示到速龍出現相關情況 -233342見有警員持電筒 。2326-2333 能見闊巷有警員和消防員冇其他人,被告指就片段所顯示同意。23:33:42-57 控指窄巷有人行出來,並坐在廣豐找換店,被告回答畫面太朦,控方表示此情況有其他片段能顯示。23:35:30 控方指闊巷沒有被制服的人出現,被告表示片段角度太斜睇唔到;控方表示再播,指233542仍然見不到闊巷有被制服人士在該處

被告提出闊巷是否兩邊通,一邊是碧街一邊是彌敦道,問控方是否在問單睇一邊有冇人進入巷內,續指自己片中見到有些燈光似乎有影在郁動。

控指233540 - 44見到窄巷有人舉高雙手往闊巷,被告回答好似有,亦見到控方所指233626有一排人面向安利大廈和in and out。控方指出23:35:43 可見是由窄巷往闊巷的+23:36:40見到in and out附近有人踎低,被告回答理解控方所指,但不同意所指當中一人是自己,亦不同意警方把闊巷較清空至23:35:43把人帶至闊巷踎低,指出辯方太片面亦不是自己所經歷的

控方指被告早前澄清自己在闊巷中的位置是較中間 ,指此項澄清是因知控方會播片顯示窄巷人群往闊巷的情況。被告不同意並指控方當時播片冇問自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就午飯前控方給被告所查閱有關身上物品之書面紀錄,辯方反對以此作盤問,理由大概如下:

- signature of receiver & detainer 簽署的自願性+是否同一時間
- 頁面標記弟正本,但辯方指收到的是其Digital copy
- 不知道就財物歸還羈留者的簽署是由法庭人員還是警署羈留室所簽
- 唔知道是否所有物件歸還被告
- 副本中有頁數冇副本二字
- 副本中第一頁有兩個窿,第二頁則沒有,其他也有頁面出現類似問題
- 正本第二頁的發還財物日子和時間未有填寫
- 見證人處也沒有填寫
- 警員簽署不一,不知是否由同一名所簽
- 早休前無指文件來自unuse bundle
- 即使為unuse bundle,突然拎出來不恰當 - 不知自願性+完整準確性
- 不清楚簽署日期時間地點和見證人
- 以digital copy 盤問乙公平

控方指有正本,其餘問題要5分鐘 break 後再表態 。小休後,控方表示在唔認同辯方陳詞基礎下不繼續使用此文件。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問及在油麻地被截停至大到警署時身上是否冇車匙。被告不同意並指被警員帶入THA所拍的影片中能夠看見自己的車匙。

控方問是否冇現金。被告回答有$2000在銀包內,當中亦有身份證。同意當日客人以現金支付自己,答忘記該1950銀碼由什麼鈔幣組成,控問找續金額及有冇硬幣,被告指太仔細忘記了。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當日衣着沒有網店名稱或字句,亦同意由截停到警署身上冇任何相關網店的東西。

控方問及有否給姚客人收據,被告回答收據在客, 因自己會列印收據連同貨品給客人,即是被告在訊息中叫對方留單保養的便是收據。

控方問有否保留收據副本 - 回答有以soft copy形式保留。控方質疑被告在文件冊所指為收據的是訂單明細。被告解釋他是網店新手,會接受此文件為收據,如果客人想以此正本作為保養,自己亦會受理。

被告回答指姚客人沒有副本,控方質疑對方如何知道下了單。被告回答自己看到訂單後便WhatsApp對方,就控方所指客人不能搜尋白紙黑字作確認一事,被告表示好似冇此功能。

同意控方所指安裝費未有在訂單明細中顯示,被告不認為有問題,並指當時冇做實收收據,對方也冇要求。同意控方所指做生意有收據好正常,唔同意冇收據是因為自己當日並沒有進行安裝工程。被告回答2019年11月前在粉嶺冇見過姚客人。

控方指出被告18號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被警察截停後帶往闊巷一事並不準確,被告是掩飾自己在寶寧大廈對出彌敦道上與暴徒一起,被告是逃跑到窄巷並被困在內,及後才被帶去闊巷第一排人士當中。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續指出即使被告18日當日有去永發大廈做安裝工程,都會有足夠時間參與彌敦道之暴動。控方指被告想營造假象出現在咸美頓街,為開脫自己嘅證供亦不可靠可靠。

法官想了解控方指電話指(截圖內的照片拍照時間?截圖時的時間?)設定可改的基礎
控:呢刻證供上未有

官指控方無作出相關指出/提議。控問被告有關截圖問題。被告同意不能確認其時間和日子的準確性,因截圖不是由自己所做,就時間上不能修改是說出自己的意見。被告續指認知冇可以修改的空間。就控所指不肯定自己的認知適用於所有電話方面,被告答冇此等相關知識

🔸覆問
- 網店2018年於shopline交易記錄曾升級至一個月千幾蚊,一次過買12個月送兩個月,所以可見當中有一筆大額交易在內
- 被告會理解單據付款的時間為銷售的一刻
- 就被告早前曾指丟失了眼鏡和車,被告解釋此形容因自己拎唔番架車,所以大機會被拖走
- 被告女朋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但林朋友並沒此權限
- 第一次見姚客人是在11月18日,在此之前略知對方家中因曾有視像對話,被告忘記該程式名字,指睇到對方家中的電掣係點
- 姚客人用app當中一些功能不是連Wi-Fi就得,被告解釋要寫程式,例如該以電話設置時間30分鐘關掉一電器開關掣,此是全自動的例子。另解釋電話會存自己位置,程式可以開啟家中裝置,此設定是由被告所負責
- 被告表示對電工牌照相關法例的知識上有了解,但法律上沒有
- 就落車為何不以背囊袋貨品,被告指暖風機的盒較大,背囊不夠位
- 就被告早前所指2019年至2023年11月沒有與姚客人聯絡,控方指出當時原本審訊是在2022年一事。辯方指出如不是COVID,此審訊是在2022年3月開始,問被告當時有法律意見下會否選擇作供和傳姚先生作證人。被告回答皆不會。
- p707 上中見被告穿深藍外套和深綠褲。並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時所穿的中間有紅色logo的黑色T恤,現在自己的袋內,當時警員冇檢取。
- 當時的錢在銀包內
- 播出被告指THA片段內看見自己掛着車匙的片段,被告指腰側掛的便是車匙,

📌原定上午會完D7 盤問+下午傳D7兩名證人,昨天雙方亦已知當中一名證人明天(星期五)未能出庭。唯D7之盤問延至今日下午還在進行中,終在D7辯方覆問後未有足夠時間開始傳召D7兩名證人。

明天11:30會先傳一名證人 。星期一才傳D7 另一餘下的辯方證人。接着才開展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1:52開庭]

D7法律代表向法庭申請從文件冊目錄中刪除[副本]二字

📌傳D7 第一辯方證人:林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女友以find my iPhone 知被告電話在警署+iPad 在油麻地,感到有異,請證人分頭助尋

證人由中學認識被告10 幾年。有關文件册中之土地註冊處一查册為證人所做,解釋自己工作上也有需要做。

11.18無見過被告。至11.19凌晨12點近1點被告女友致電,指未能聯絡被告感擔心,見直播新聞發現油麻地有暴力事件,並表示在find my iPhone app中見被告在油麻地附近,因其iPad iPhone 都在油麻地。

當時被告女友有告知被告當日係去做野。證人認為哂氣,因做嘢唔聽電話好正常,而且咁大個人都應識保護自己。續指自己有安心睡覺,至五點幾6點再收到被告女友電話,對方表示被告仍無聽電話,並告知被告裝置iPad 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對出,電話則在秀茂坪警署。證人開始感好有問題,便分頭搵兩個裝置地點。被告女友搵電話,自己則搵iPad位置。

▶️證人發現被告車泊在油麻地並代其駛走

證人住在粉嶺,答地鐵至旺角東 ,於0730打後行至廣華醫院。證人見自己架車在醫院門口,在窩打老道北行線慢線停泊,位置上過了碧街,車頭向旺角方向。印象當時廣華醫院在做裝修有地盤。

證人指被告買車,自己則負責停車費,對外也會指是自己的車。續指自己有車匙,知被告和其父親也有。

自己即時以手機影了相給被告女友,並告知在該iPad 顯示之位置搵到車但唔見人。後把車駛走至被告家附近。法律代表讓證人在一地圖上圈上車輛的位置,用箭嘴代表車頭方向,並申請將此圖納作證物。

▶️文件册見證人影車相給被告女友之照片

第1張為整張相片印出,相片影車尾,第2張為電話截圖顯示該相片,攝影時間為2019年11月19 日07:44;是他當時用手機所拍攝的照片,並表示按他理解,拍攝照片時間是不能更改的;此截圖下方同見有一些證人的私人相片以細小圖片形式呈現。

被告答該截圖今日尚在電話內,答願意讓律師、被告和控方檢查電話之該截圖。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法官批准。

[1220休庭]~[1301開庭]

控方話要休5分鐘就電話事項作討論~但過了近30分鐘還未完成,主控表示休庭時間內沒有進行辯方律師稱的檢查照片。

🔹控方盤問
證人上班時間是09:00-18:00,當日他正休假,證人當日沒有架駛該車輛,晚上是在家附近與友人晚飯。

因應證供描述,證人同意在彌敦道附近有雜物,但沒有影響行車,車尾後方也有其他車輛在行駛,因它們是用調頭的方式便能在路面上行駛。

證人表示他沒有參與被告網站的運作,也不認識姚姓客人。

🔸辯方覆問
法律代表請證人如他剛才要求(只是主控沒有回應)開啟電話看看文件冊有關車輛的其他照片的拍攝日期,因為剛才主控盤問曾問他,他只是答記得,似乎並不肯定;
但法官一再質疑辯方大律師有沒有這個需要?最後,辯方收回。

本日終 -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星期一0930續,會傳D7第二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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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公眾派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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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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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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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古思堯(77)🛑因另案已還押7日 #審訊 [1/1] (#20230416荔枝角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20230427荔枝角 阻塞逃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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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9/20]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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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傳票)
(1) 阻塞逃生途徑
(2)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無律師代表

===========
[09:36] 開庭

控方指兩張傳票係不同案件,由兩位主控處理。

先處理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問古有無睇過文件,古回答在荔枝角還押中,控方指已經在11月7日(還押前)用掛號形式寄咗畀咗被告,被告確認,稱睇過文件。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在2023年4月27日,在青山道588~592號永盛工業大廈一樓平台,擺放兩堆雜物,阻礙走火通道。

古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一份口頭招認文件,照片和草圖。

案件押後。

—————
#20230416荔枝角

在2023年4月16日未有遵從消防署在4月10日發出的,在指定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的通知書。

古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證人,照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

裁判官問古有咩抗辯理由,古稱正在清理物件,因傷口流血入院,無人通知他或他的朋友,出院後,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9000現金。

裁判官查問法例有無合理辯解,控方指無。

案件押後,法庭處理另一宗交通案件。

—————
[09:52] 開始審訊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向古講述先處理可以同意嘅證物:
招認文件——古對招認文件無爭議,同意當時無人作出打、嚇、氹。
相片——裁判官解釋相片呈堂嘅意思係相片由拍攝至呈堂,期間無被修改過,古同意。
草圖——反映大概建築物位置,不按比例,古同意。

控方呈上現場的筆錄文件,相片和草圖。

古申訴雜物不單止係佢嘅,有管理公司、清潔公司嘅,消防話如果無人投訴係唔會處理,點解唔告其他人,係針對性檢控。
裁判官話法庭係被動嘅,控方檢控邊個,法庭無權過過問。

因古無律師,裁判官解釋主問、盤問等審訊程序,如古有問題,裁判官會解釋,但唔會教古如何進行。

📍傳召PW1 消防隊長 張國朝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3年4月27日任職九龍安全巡查專隊,做巡查和執法工作,當日10:40去到青山道588號永盛工業大廈做巡查工作,同行有另一消防隊長和一消防隊目,在一樓近13號室嘅樓梯平台,發現兩樣物件,物件一係一堆雜物,大小 3.8米長、1.1米闊、1.1米高,物件二係一個木箱和雜物,木箱大小 0.6米長、0.8米闊、0.7米高,物件阻塞走火通道,證人影咗四張相,第一二張相係物件一,第三四張相係物件二;返到消防局後把相片燒錄成光碟,並入證物袋封存,無人修改過。

主控叫證人講述草圖中的物品位置。

巡查期間遇見一名男子,他表示物件一二係由佢擺放出嚟;裁判官問古對身份有無爭議,回答無,證人在庭上認出古,以下作供改稱被告,證人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10:43 向佢作出警誡,懷疑干犯香港法例第95F章,所以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同埋用嚟做證供」。

Q1: 呢啲嘢係邊個擺放?
A1: 我擺放
Q2: 呢啲嘢係幾時放?
A2: 今朝放
Q3: 呢啲嘢係屬於邊個?
A3: 屬於我嘅
Q4: 點解放喺度?
A4: 執緊嘢
Q5: 有無嘢要補充?
A5: 無

[10:50]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裁判官稱控罪字眼和證供有出入,控罪指木箱,證供指木箱和雜物。

主控引導證人解釋,當時帶被告到物件二前面,要求被告指出邊啲物件屬於佢,佢指出當中最底嘅木箱係屬於佢。

[10:53] 🔸裁判官叫古作盤問

古稱兩件事法庭未有處理:
(1) 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放在工具箱內的$9000現金;
(2) 無通知被告或其朋友,如果有通知,古會處理。

證人講嘅嘢係啱嘅,無嘢盤問。

裁判官問控方:「我有無嘢需要知道,你明我講咩」,主控回答無。

裁判官問古有無無需答辯陳辭,古申請休息5分鐘處理傷口,法庭批准。

🔸辯方中段陳辭
古在永盛工業大廈20幾年,唔同程度,不同住戶都有擺放雜物,管理處有,私人員工有,擺放在不同地方,我在公眾地方擺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消防署講得好清楚,其他人無投訴,係唔會處理;有講過在清理中,過程中傷口流血入咗醫院,所以無清理,工具箱內有現金俾人攞走咗,已經報咗警,在西九龍法院索償;係違反咗消防條例,但要公平公正,可以通知我朋友清走,唔會失去$9000,譴責消防處。

裁判官表示有聆聽被告嘅陳詞,但講嘅都係題外話,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再向古解釋程序,他可以選擇上證人台作供,在犯人欄講嘅只是陳詞。

古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採納剛才講嘅為結案陳詞,無補充。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午16:00裁決。

—————
[11:17] 開始審訊 #20230416荔枝角

控方呈上一張在4月10日影嘅相,和一張在4月16日影嘅相;在4月16日已經送達咗4月10日嘅「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物件仍然無搬離。

古同意相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呈堂。

📍傳召 PW1 消防隊長 張振聲

🔹控方主問
2023年4月10日駐守長沙灣消防局,8點(聽唔到早上或晚上)去到永成工業大廈巡查,有另一消防隊長一齊,去到2樓X號室近後樓梯公共走廊,發現一堆雜物和木傢俬,遇到一名男子,叫佢出示身份證,知道係古,承認物品係佢擺出嚟,屬於佢嘅,有火警危險,消防條例第95F章,指係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可能性,影咗兩張相,P1如實反映當時情況,返到消防局燒錄成光碟並封存,數碼檔案上傳只系統,相片無被修改。

第一張相中嘅木傢俬和雜物會構成火警危險,第二張相係雜物,古承認木傢俬和雜物係佢嘅,佢擺出嚟,證人向古發出一張消除危險通知書,通知書講咗物件和位置,指擺放雜物在逃生途徑,引致增加火警發生危險。按通知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
[12:13] 小休之後,裁判官指兩宗案件係完全獨立,他已聽取上一單案的證供,為免給人感覺,會張證供帶落下一單,有不公平之處,決定終止審訊,案件會從新排期,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9日09:30,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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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擺明係選擇性執法,19年受人擁護嘅消防都淪為政治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