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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DST。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DST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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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2:張(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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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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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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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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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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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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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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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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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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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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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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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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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杜啟華(音)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指、觀心揚(音)案例等…
在引畢惠芬(音)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陳左豪(音)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精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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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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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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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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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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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裁判官向主控索取控罪英文版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
案情:2020年2月29日 ,一名警員在追捕行動中被提醒落單後,被一名男子將其推跌,並在百老滙戲院被襲擊,丟掉頭盔、警棍等;事後D2,D3在家附近被埋伏及拘捕;錄影會面中承認了想打警員及偷竊罪。

審訊中兩名被告提到被捕及審問中有不公,在誘導及恐嚇下招認控罪。

D2、D3提出特別事項,但被裁定特別事項不成立,因裁判官認為:

📌D2特別事項案情
D2在被捕後提出有被年輕警員打及威嚇,亦有年長警員引導被告「只認想打,唔係真打,會冇事」又被要求簽署及抄寫聲明,稱快點簽完快點回家;期間亦不回應被告想致電回家的要求;

📌D3特別事項的案情
D3表示他拾起頭盔是在混亂下而不是貪心,但裁判官認為,他相信證人6是誠實證人,沒有恐嚇D3;認為D3稱被恐嚇解他去新屋嶺,不回應要求吃藥;見值日官前亦指導他不可向值日官講詳情都是沒有根據的陳述,又指D3稱頭盔只是拾起並丟棄不是貪心;誘使他認罪被說服:合作就好快走,有警員向他揮警棍,誘使認罪,想快點錄影完快點離開;D3精精狀況不佳,需轉介精神科,有創傷後遺症及診斷抑鬱症都不能證實他的會面錄影是被指導演練下錄製的。

📌D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2的特別事項並不信納,接受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稱D2在錄影會面中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D3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3特別事項亦不信納,認為傳召的證人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採納他們的證供,所以不認同D3是在被誘使及威嚇下招認。

📌D2一般事項
由於D2在錄影會面表達了混合證供,一方面稱走埋警員身邊是想睇嘢(開脫性質的證供)另方面又承認想打(招認性質證供);他以十足比重信納他招認性的供詞;裁判官稱被告人不會某然招認沒有做過的行為(?)D2企圖襲擊,因片中他衝到警員身邊的速度快,已超乎了預備的行為,並接近著手實質犯罪的樣子。

📌D3一般事項
裁判官稱應與特別事項的裁決一致為由,信納D3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因貪心而將頭盔據為己有;而且信納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之證人,故雖然D3已將頭盔交給他人或將之棄置也好,都裁定他有盗竊這事實。

⏺️裁決
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求情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3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
D2呈上兩封求情信,由舊同事及家姐所撰寫,指在爸爸患病期間D2每天照顧父親
D3代表呈交一份書面陳述,指被告正修讀綜合治療師證書

案件押後至6月7日1430時同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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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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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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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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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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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 非即時,補回9月6日上午審訊內容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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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已滿22歲。現時任兼職搬運。案件開審前在日式遊戲機中心任職主管,因審訊時間長,沒有足夠假期,故辭去長工。
案發當時在浸會大學修讀與媒體有關的科目四年級。最終有順利畢業。
(隱去部份涉及被告私隱內容)

▶️計劃接女友收工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約兩點起身,當日約了時任女友在灣仔的餐廳接她收工。因當時大家都在學,只能在星期六日才有時間返兼職,故此即使當日是禮拜日,女友仍需返工。
當日女友六點收工,計劃由紅磡家出發沿漆咸道北往Y core旁行人隧道進入理大校園,沿育材道去尖東搭船去灣仔。

🗣林官問咩方向。被告確認沿Acore 向尖東方向。林再問係打算還是確實路線。被告指打算,因一向都會根據這條路線出尖東。林官提醒地點時間講詳細少少,逐步嚟。

辯方續問打算經A core如何往灣仔。被告稱打算穿過科學館道直行去天星碼頭搭船過灣仔。

🗣林官問女友在灣仔哪一後街道,並供地圖讓被告翻閱。被告確認是駱克道A1出口右邊範圍。自己以往不是搭地鐵,一向都有搭船。以往都有接過女友。
林官再問由家至灣仔需時。被告指由紅磡家穿過家維邨入蕪湖街行上漆咸道北入行人隧道入育才道,需時二十分鐘。
穿過理大後去搭船都係步行。 因為行會快過搭巴士,要等車又會塞車。
林官問船期班次。被告答大概8分鐘。林官指是班次相隔不是航程。被告指沒有細心留意,相信是十分鐘內。而落船行去女友的工作地點約15分鐘。

▶️當日衣著
當日下午兩點起身,簡單梳洗及食少少野後,接近五時起程,預一小時路程。
當日出門穿黑色Tee,與女友去韓國旅行時買的黑褲,黑色Vans鞋及背囊。 背囊裡有學生8達通、風褸、返工替換用的白Tee。返工用的手套及頸套、用過的口罩。 被告平時沒有整理背囊習慣。
當時讀書時期會兼職倉務員炒散。當時在青衣的物流中心工作,要處理木架,內地落來的貨物都大塵及較重,需要戴防滑手套搬及配戴防花粉口罩。

🗣林官問番多長時間。被告答斷斷續續都有3個月。確認由始至終都係同一家物港公司,位於青衣航運路。
頸套則因為返工初期,覺得戴口罩會勒到耳仔痛,故此轉用頸套。

被告當時有一部iPhone手機及有戴眼鏡,但案發時遺失。

辯方邀請被告看證物,一張印有被告樣貌的個人8達通,確認相中人有戴眼鏡。

▶️與女友背景
於2018年10月認識,當時修讀同一課程。其後發展成情侶,案發後就分手。

▶️當日行程
當日下午五時出門,用了二十多分鐘入Y core。接近1730時進入理大。沿途見不到不尋常事件,如示威破壞。
入到Y core收到女友whatsapp,指有同事無法返工,需要加班至夜晚九點。由於當時已在理大附近,因九點再去接女友,不想回家,因來回會花多一倍時間,便想找個地方消磨時間。

🗣林官問當時具體位置。被告答出了行人隧道在育才道,正準備入Y core。
問由由Y core 行去A需時。被告指正常步速十分鐘內,約6至10分鐘。

▶️學校FYP
當日打算接完女友便與女友商討是否更改FYP題目。
辯方呈上證物列表,為Hons project 年中報告,問及"COPO learning out come"何解。被告解釋指報告會否將應用課程學習到知識。 當時想做一本雜誌,由資料搜集、找訪問者、排版及出版都需要負責。
當時與女友同組,早在2019年6月便要交組員名,2019年110年要有第一份progress report。FYP題目與寵物善終有關,上網搵到兩間公司做訪問,曾有whatsapp及致電。初期得到的回覆都是等待安排。十月交完報告及匯報,導師指我們進度慢,我再搵兩間公司,但已經沒有回覆。
當時有想過轉題目,但又會扣分,但不轉題目又無法繼續。
案發當日見有時間,又看到Instagram storie,見到理大相關消息,即時有新想法。因行入理大後,見不到示威者和警對峙。想在理大兜個圈再與網上消息對出下,睇下有冇新想法。 。

🗣林官關注當時收到whatsapl的位置。被告指當時在育才道近Y core。見有時間就拍攝與社會事件照片,主要想對比網上消息與現實有何分別。研究下網上會不會用情緒勒索的方式。

▶️理大內的觀察
辯方問被告有否實行。被告指當時行到一棟大樓,見飯堂仍運作中。當時仍未知係VA core,直至見到平面圖才知。 因為平時不會入理工,一向都只係經育才道穿過理大。

🗣林官問被告一年有幾多次進入理大。被告指廿多次。有時約朋友在尖東聚餐也是這條路線。

飯堂:
當日約1800時,飯堂仍運作。入到去影相,認為裏面被畫分兩區,一區與正常餐廳無異,有人食飯中,他們穿著通便服及印有急救與記者的反光衣。另一區台上放有零食、衣物等物品,雖然物資多,但有標示。 見不到有收銀,認為物資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在飯堂逗留30分鐘,影完相便離開。
因現場與網上消息太不同,現場平靜,有人排隊攞飯,與餐廳無異。使用手機筆記記低所見所聞,留待與女友商討轉題目方向。
飯堂門口附近有孫中山像,被人惡搞,見戴上頭盔,護目鏡。覺得幾罕見,所以影低。

體育館:
之後行左去十米內VS core的體育館, 入面見到好多軟墊,多人在內休息。 見幾繽紛,他們都穿不同衫衣物。 自己則沒有入去,因為離遠影相更特別。

活動中心:
大概六點幾,去室內的活動中心,入去望似年宵,堆滿台。 最後有入去,見與飯堂差不多。台上放衫褲鞋襪袋、繃有紗布醫療物品、地盤頭盔、眼罩、防毒面罩、也有工業用口罩及。見唔到收銀,似讓有需要的人取用。自己則沒有取用,因為影完相便去接女友。當時也有記低想法,覺得似年宵。

紅火橋:
約1900時,上左平台影多少少相,再行去A1出口,即紅火橋附近。見出口幾十人聚集,見橋中間位雜物堆到好高,有少少火光,自己冇行到好近。亦有影相作參考,見冇特別,就沿有有蓋行人通道去尖東橋,即D core.

🗣林問係搵路還是看情況。被告答看情況。

尖東橋
接近1900,見與紅火橋差不多,有幾大人聚集,有雜物。留在現場幾三四分鐘,見到黑衫人企在橋口

A Core
約2000時,見時間差不多,便往A core百步梯準備去接女友。A core平台位,有數十人在玩手機,有人坐住,成個畫面好嘈雜。 他們主要以深色衣物為主。 沒有行近,因為要接女友。

▶️第一次離開理大
之後落到百步梯底,接近噴水池,當時沒有衝突。 再行前見漆咸道南與暢運交界有衝突,見有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水炮車與刺鼻的氣味。直望科學館道見有幾十人聚集,但沒有警察,科學館道地下兩旁都沒有雜物,只係對出馬路有雜物與磚塊。
觀察到科學館道聚集的人想參與大十未字的衝突,害怕被牽涉在內,所以走入校園,覺得會安全。

其後見八點幾,都趕不到接女友,叫她回家再作打算。想沿原路Y core出口,再搭車搵女友。

▶️嘗試Y Core離開
約2030時,有走去Y core,在平台上去體育館的樓梯,因為剛剛無事發生,覺得可以行。 在VA core落地下往Y core出入口。
其後見到暢通無阻的Y core變到好多雜物,及幾十人看守門口。 他們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當時心諗,死啦,點解多左咁多人,所以不敢貿貿然接近。
之後返回VA core,攞電話睇咩情況。約2100時,搵到一個很少人的地方坐底攞電話google。
之後女友收工來電,傾左電話。我就話係理工,佢問點解係理大,解釋咁岩經過 接佢收工。但見有時間淨 就影多d相 再傾傾fyp,為初步構思。
同佢講,入黎既出口出唔番,但叫佢唔好擔心,會搵到出, 叫佢休息,因為知佢番左成日工。傾了三十分鐘後便收線,約2130時。
其後上網見警方消息,指Y core可供人離開。 便落地面,觀察是否開了比人走。
見到出口情況同早前差不多 再雜物塞住 有人聚集,有6,7人想離開。他們穿便服,非聚集人群。

🗣經林官提醒,被告確為是行人隧道出入口。

該批離開的人折返,之後搵穿便服的人問。他們表示唔洗再行過去,隨道有雜物塞住 ,唔好再行過去。當時自己在校園內近育才道的一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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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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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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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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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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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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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8,12,13 罪名成立
D2,7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7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7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8,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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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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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