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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D1:賴(19)
D3:陳(18)

控罪:
(1)入屋犯法罪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

‼️‼️速報:二人罪成‼️‼️

二人需還押以索取CSO、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時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3:陳(18)

控罪:
(1)入屋犯法罪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

‼️‼️速報:二人罪成‼️‼️

[11:09 開庭]

D1和D3共同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D1較早前就一項「襲警」認罪。本案只有D1及D3受審,事發2021年5月5日入侵將軍澳羅氏基金中學,期間D1襲擊了控方證人4。

本案控方傳召了5名證人,包括學校老師、保安和3名警員。D1和D3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指4名被告入侵學校,意圖偷竊。事發前3~4小時前曾走到學校附近踩線,其後在學校內留了15分鐘,離開時被警員追截拘捕。

本案沒有任何財物損失和損毀。本案爭議點為是否有意圖偷竊,控方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本案呈堂30段閉路電視片段,當中4名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並無爭議。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全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需要考慮逃跑沒有任何其他或清白的原因。控方立場為4名被告人一同犯案。法庭需要考慮有沒有共同犯罪,而4人顯然是有着相同目的,做着相同的事,形影不離;故此夥同行事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沒有爭議沒有許可進入了校園,也沒有爭議在案發時間爬閘,沒有學校批准下帶同D2和D4,兩名校外人士進入。D1和D3是侵入者,有進入學校範圍。辯方說法希望進入學校游水,非有游水;辯方似乎關注的是游泳池,大樓還有其他設施。

案發時距離完成DSE有兩星期;未完成DSE,有受傷的風險也有被學校責罰的風險,當時亦有疫情風險需要考慮。目的與當時的高風險不相稱,故不接納亦排除辯方游水的說法。

本案控罪性質,犯案者不一定要有裝備。控罪元素是偷竊意圖,是否有偷竊行爲不是需要證明的行為。關鍵的是,爬入的意圖是偷竊。學校有存放貴重物品,通道亦放置物品;當有貴重物品存放的建築物,法庭可以作出偷竊的推論。學校係一所營運中的學校,內必有貴重財物。唯一合理無可抗拒的推論,進入學校的意圖是偷竊,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12:49 控方陳詞]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2:58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不反對按證物處理列表處理。

二人需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時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1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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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直播台】控罪(1)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控罪(2)定罪上訴得直。(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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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18)🛑已還押逾1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承認控罪(1),(2),(4),續還押至2月10日作判刑。(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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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直播台】判處監禁2年。(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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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求情。(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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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判刑。(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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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陳(31-5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煽動意圖)
👉🏻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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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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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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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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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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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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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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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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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