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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蒙面罪成(A2開審前認罪),暴動罪名則不成立。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其後,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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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請,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詳情後補)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請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