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0/7]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0/7]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旁聽師 #新案件
李(54) 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10:07 開庭
另外3人已交罰款
梁官提醒被告當時的限聚人數為2人
控方有5位證人,1隻光碟(懲教車AM5018內鏡頭紀錄)
今次唔會答辯,等被告睇哂所有文件同一隻光碟,下次再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認罪罰款會有折扣。
被告需自己聯絡警方索取件文件同光碟。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旁聽師 #新案件
李(54) 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10:07 開庭
另外3人已交罰款
梁官提醒被告當時的限聚人數為2人
控方有5位證人,1隻光碟(懲教車AM5018內鏡頭紀錄)
今次唔會答辯,等被告睇哂所有文件同一隻光碟,下次再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認罪罰款會有折扣。
被告需自己聯絡警方索取件文件同光碟。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0]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0/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2)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馮,陳(27-39) #續審 [5/30] (#0929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續審 [4/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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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6個月 #續審 [11/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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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蘇賢浩(38)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Donki偷拍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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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2)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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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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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將引結案陳辭呈交法庭,今堂作口頭補充
—————
控方補充
控方採用10月3日書面陳詞,指出本案煽動罪,最高判處二級刑罰,罰款五千,監禁兩年。
控方引用區域法院羊村繪本黎雯齡案中,郭法官判詞指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稱區院對裁判法院無約束性,控方係不需要證明意圖。判詞作仔細分別,相差好微,細分係無必要,對每一個犯罪行為,要證明有意圖。
被告發表有關作為文字有煽動意圖,有意發出,知道自己發表緊乜嘢,知道發表嘅文字有煽動意圖,被告熟知當時社會氣氛係撕裂。
D1嘅講法係糾正施法錯誤,係真誠信念,目的是指出司法錯誤的信念,是否有合理基礎?(控方沒有加以說明),法庭有耳聞目睹D1作供,可以作事實嘅裁斷。
控方指不會有實際情況指在發表文字時無煽動意圖,指沒有違反被告的無罪假定或違反人權,只需要證明(控方引用法例)其中一樣,不用照鏡般完全一對一反映。
行為元素: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犯罪元素: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同意圖,不需分析。
(控方的意思大致是指被告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但不用證明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控方指出D2辯方的陳詞中第22段,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不同意,D2辯方指依賴第9(3)(估計係法例)控方要證明煽動帶來的後果consequence。
指D2辯方的陳詞中引用方文浩案例 - 煽動他人有意圖傷人。 與本案控罪元素不同,本案無需要證明被煽惑者的行為,受眾點做是無關係。 備註:方文浩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
D1陳詞
被告講咗約半分鐘後,裁判官叫停被告,指已經睇晒被告嘅陳辭,更提出錯處證明,聲稱重複讀出陳辭對法庭係冇幫助,但不會阻止。
D1明白,只講述前言及總結:
前言:本案名義上係煽動,但不單是法律之戰,更是信仰之戰,守護良知正義之戰,守護人權及自由之戰,也是煽動訴訟之戰,自從殖民地年代的煽動罪被激活以來,香港變成煽動年代,由陌生的控罪變作常態化,為何香港突然出現了這麼多的煽動者?是誰煽動了誰?是個人出問題或是社會出問題?
本人因聽審六四案拍掌而來,被控煽動罪,質疑法官驅逐旁聽人士及指出法官在散庭後對辯方律師作不必要批評,作為誠信良知的牧師,作為時代先知及為香港祈禱,因以被控煽動。
本人不能沈默,無畏無懼,傾盡全力無懼來抗辯,為守護基本法及從神而來的良知,本人選擇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經濟支持下,自己好比大偉與巨人歌莉婭之戰,為耶和華的名爭戰,為屬靈爭戰,係公義爭戰,係無煙燒之戰。
烏克蘭戰爭超過半年,總統澤連斯基Zelensky曾講過,大約為 [我們不會因恐懼而在談判桌上帶上腳鐐],引用來形容自己,大慨的意思為[我不會出於恐懼而不站在法庭面對本人的指控,最可怕不是真槍實彈,不是水砲車,不是鋭武裝甲車,而是鐵窗,經過6個多月被監禁,不單沒有意氣消沈,還在獄中向囚友講道,由法院牧師變成監獄牧師,幫助囚友更生的地方,無論在那裏,活出聖經,不會挑起蔑視,不會誘使他人不守法律,願成為光明戰士,因為黑暗不能勝過光,公義及良知可以得勝]。
總結: 一場法律與良知之戰,一場人權良知之戰,這場煽動案將快完結,經過之前2星期審訊,當時每天早餐之後,換卜西裝,拎著載著一大疊文件的沈重大膠袋去西九法院,回監獄時已是晚上9時多,被安排陌生的監倉及吃著冰凍和生硬的飯。
當時每日靠神支撐,每日專注在法庭上審訊,作供時留意控方的說話滿佈陷阱,小心回答,不是為自己,是為公眾守護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訴訟案中涉高院杜麗冰法官、區院謝沈智慧法官及陳慧敏裁判官,引用法官指引,指出該三名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法官權力是由社會大眾所委以重任,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
本人作為牧師、良好市民及作為傳媒人士,報導事實,被控方作為罪證,律政司是公義的檢控嗎?習主席宣誓有說過受人民監督,本人在監督法庭法官行為,何罪之有?
本人不單只為本人爭戰,為廣大香港市民爭戰,避免侵犯基本法的自由權,守護司法堤壩避免崩塌。
公正是法治生命線,習主席心中的法治所講 [100減1等於0],一個錯判累掉其他99個,對當事人是100%傷害,讓每人感受到法庭公正公義。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
—————
D2陳詞
區域法院黎雯齡案,同意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同意對本案無約束性。
D2辯方認為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還要證明有意圖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辯方指出PW3的質素,要聽返法庭錄音才記起D2所講的5句說話後面的4句。PW2見到有另一人起身,PW3睇唔到。
假設法庭認為D2有說出5句話,係咪有煽動意圖,依整體5句或分開5句來看, 也看不出有煽動意圖。
D2沒有抗拒法庭的指示,D2是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也有依法庭指示被抄身份證,D2在離開法庭時有講過"搵包青天來審"等說話,只是衝口以出的魯莽之言。
D2辯方補充在辯方陳詞引用方文浩案,重點指出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及意圖要證明所帶來的後果,會否帶來引起他人對司法憎恨,意圖引起他人不守法?指D2所發表只是離開法庭所講的不滿之說話。
—————
D1引用陳永霖案煽動案,該案有提及光時8個字, 但本案沒有包含,該案判7個半月不計認罪。 基於量刑原則,D1現時已還柙6個月多,會對D1不公,要求今日作出裁決。
法官解釋要時間想清楚,最快在下星期四作裁決,假設罪名成立,程序要聽完D1 & D2 求請,再諗清楚,未必可以即日判刑。另假設當日裁決後,不用求情等有機當日判刑,但只是假設,法官確定會盡快作決定。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09:30 裁決,D1繼續還押,D2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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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控辯雙方根據書面陳辭和案例判詞作補充,好多內容跟唔到,抱歉只能記下大概意思,有時都唔知講緊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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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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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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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將引結案陳辭呈交法庭,今堂作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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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
控方採用10月3日書面陳詞,指出本案煽動罪,最高判處二級刑罰,罰款五千,監禁兩年。
控方引用區域法院羊村繪本黎雯齡案中,郭法官判詞指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稱區院對裁判法院無約束性,控方係不需要證明意圖。判詞作仔細分別,相差好微,細分係無必要,對每一個犯罪行為,要證明有意圖。
被告發表有關作為文字有煽動意圖,有意發出,知道自己發表緊乜嘢,知道發表嘅文字有煽動意圖,被告熟知當時社會氣氛係撕裂。
D1嘅講法係糾正施法錯誤,係真誠信念,目的是指出司法錯誤的信念,是否有合理基礎?(控方沒有加以說明),法庭有耳聞目睹D1作供,可以作事實嘅裁斷。
控方指不會有實際情況指在發表文字時無煽動意圖,指沒有違反被告的無罪假定或違反人權,只需要證明(控方引用法例)其中一樣,不用照鏡般完全一對一反映。
行為元素: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犯罪元素: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同意圖,不需分析。
(控方的意思大致是指被告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但不用證明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控方指出D2辯方的陳詞中第22段,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不同意,D2辯方指依賴第9(3)(估計係法例)控方要證明煽動帶來的後果consequence。
指D2辯方的陳詞中引用方文浩案例 - 煽動他人有意圖傷人。 與本案控罪元素不同,本案無需要證明被煽惑者的行為,受眾點做是無關係。 備註:方文浩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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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詞
被告講咗約半分鐘後,裁判官叫停被告,指已經睇晒被告嘅陳辭,更提出錯處證明,聲稱重複讀出陳辭對法庭係冇幫助,但不會阻止。
D1明白,只講述前言及總結:
前言:本案名義上係煽動,但不單是法律之戰,更是信仰之戰,守護良知正義之戰,守護人權及自由之戰,也是煽動訴訟之戰,自從殖民地年代的煽動罪被激活以來,香港變成煽動年代,由陌生的控罪變作常態化,為何香港突然出現了這麼多的煽動者?是誰煽動了誰?是個人出問題或是社會出問題?
本人因聽審六四案拍掌而來,被控煽動罪,質疑法官驅逐旁聽人士及指出法官在散庭後對辯方律師作不必要批評,作為誠信良知的牧師,作為時代先知及為香港祈禱,因以被控煽動。
本人不能沈默,無畏無懼,傾盡全力無懼來抗辯,為守護基本法及從神而來的良知,本人選擇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經濟支持下,自己好比大偉與巨人歌莉婭之戰,為耶和華的名爭戰,為屬靈爭戰,係公義爭戰,係無煙燒之戰。
烏克蘭戰爭超過半年,總統澤連斯基Zelensky曾講過,大約為 [我們不會因恐懼而在談判桌上帶上腳鐐],引用來形容自己,大慨的意思為[我不會出於恐懼而不站在法庭面對本人的指控,最可怕不是真槍實彈,不是水砲車,不是鋭武裝甲車,而是鐵窗,經過6個多月被監禁,不單沒有意氣消沈,還在獄中向囚友講道,由法院牧師變成監獄牧師,幫助囚友更生的地方,無論在那裏,活出聖經,不會挑起蔑視,不會誘使他人不守法律,願成為光明戰士,因為黑暗不能勝過光,公義及良知可以得勝]。
總結: 一場法律與良知之戰,一場人權良知之戰,這場煽動案將快完結,經過之前2星期審訊,當時每天早餐之後,換卜西裝,拎著載著一大疊文件的沈重大膠袋去西九法院,回監獄時已是晚上9時多,被安排陌生的監倉及吃著冰凍和生硬的飯。
當時每日靠神支撐,每日專注在法庭上審訊,作供時留意控方的說話滿佈陷阱,小心回答,不是為自己,是為公眾守護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訴訟案中涉高院杜麗冰法官、區院謝沈智慧法官及陳慧敏裁判官,引用法官指引,指出該三名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法官權力是由社會大眾所委以重任,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
本人作為牧師、良好市民及作為傳媒人士,報導事實,被控方作為罪證,律政司是公義的檢控嗎?習主席宣誓有說過受人民監督,本人在監督法庭法官行為,何罪之有?
本人不單只為本人爭戰,為廣大香港市民爭戰,避免侵犯基本法的自由權,守護司法堤壩避免崩塌。
公正是法治生命線,習主席心中的法治所講 [100減1等於0],一個錯判累掉其他99個,對當事人是100%傷害,讓每人感受到法庭公正公義。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
—————
D2陳詞
區域法院黎雯齡案,同意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同意對本案無約束性。
D2辯方認為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還要證明有意圖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辯方指出PW3的質素,要聽返法庭錄音才記起D2所講的5句說話後面的4句。PW2見到有另一人起身,PW3睇唔到。
假設法庭認為D2有說出5句話,係咪有煽動意圖,依整體5句或分開5句來看, 也看不出有煽動意圖。
D2沒有抗拒法庭的指示,D2是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也有依法庭指示被抄身份證,D2在離開法庭時有講過"搵包青天來審"等說話,只是衝口以出的魯莽之言。
D2辯方補充在辯方陳詞引用方文浩案,重點指出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及意圖要證明所帶來的後果,會否帶來引起他人對司法憎恨,意圖引起他人不守法?指D2所發表只是離開法庭所講的不滿之說話。
—————
D1引用陳永霖案煽動案,該案有提及光時8個字, 但本案沒有包含,該案判7個半月不計認罪。 基於量刑原則,D1現時已還柙6個月多,會對D1不公,要求今日作出裁決。
法官解釋要時間想清楚,最快在下星期四作裁決,假設罪名成立,程序要聽完D1 & D2 求請,再諗清楚,未必可以即日判刑。另假設當日裁決後,不用求情等有機當日判刑,但只是假設,法官確定會盡快作決定。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09:30 裁決,D1繼續還押,D2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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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控辯雙方根據書面陳辭和案例判詞作補充,好多內容跟唔到,抱歉只能記下大概意思,有時都唔知講緊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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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6個月 #裁決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 (29)🛑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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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周達權(64) 欺詐 #壹傳媒欺詐案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35] 開庭
——————————
[09:35] 開庭
速報: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詳情稍後提供
[12:27] 求情完
1500判刑
[15:15] 速報:
D1 判處12個月監禁
D2 判處3個月監禁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二人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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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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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速報: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詳情稍後提供
[12:27] 求情完
1500判刑
[15:15] 速報:
D1 判處12個月監禁
D2 判處3個月監禁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二人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判刑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505 開庭,判刑
求情
D1是一名牧師、網媒、無前科,無其他求情
D2是家庭主婦,無前科,有子女校長求情信
量刑考慮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馬俊文案判詞第75段,考慮因素包括:犯案時間、地點、社會氣氛、次數、煽動規模、預謀性、使用武力、伙同犯罪、被煽動對象群組大少、是否成功煽動其他人犯案、犯案人社會的潛在影響力。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裁判法院的4個案件,指出量刑數個月監禁對本案適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古思堯案第5段[煽動控罪屬防犯性, 避免延續性]。
第一控罪
D1持續不斷在網上攻擊不同司法人員,貶低司法人員,踐踏法庭,其中一個影片觀看高達9千,有人觀看影片後會誤信對司法人員不公。煽動罪判刑無指引,但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處10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
第二控罪
在裁判官作出警告後D1 & D2還繼續行為,對裁判官審訊有短暫影響,煽動產生不同危機,D1 & D2屬公開行為, 但認同是單一次性發生。判處3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D2嘅個人健康情況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 :
D1總判刑期12個月,第一與第二控罪有1個同期執行。
D2判監3個月。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備註:鄭官回應之前D1指出為何由國安警察拘捕及調查為何控告煽動以不是蔑視法庭,鄭官表示由那個部門作調查,而控告那些罪名由律政司負責,法庭不干預。)
直播員按:鄭官不相信D1在網上批評可以糾正法官,但又相信可以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判刑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505 開庭,判刑
求情
D1是一名牧師、網媒、無前科,無其他求情
D2是家庭主婦,無前科,有子女校長求情信
量刑考慮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馬俊文案判詞第75段,考慮因素包括:犯案時間、地點、社會氣氛、次數、煽動規模、預謀性、使用武力、伙同犯罪、被煽動對象群組大少、是否成功煽動其他人犯案、犯案人社會的潛在影響力。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裁判法院的4個案件,指出量刑數個月監禁對本案適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古思堯案第5段[煽動控罪屬防犯性, 避免延續性]。
第一控罪
D1持續不斷在網上攻擊不同司法人員,貶低司法人員,踐踏法庭,其中一個影片觀看高達9千,有人觀看影片後會誤信對司法人員不公。煽動罪判刑無指引,但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處10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
第二控罪
在裁判官作出警告後D1 & D2還繼續行為,對裁判官審訊有短暫影響,煽動產生不同危機,D1 & D2屬公開行為, 但認同是單一次性發生。判處3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D2嘅個人健康情況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 :
D1總判刑期12個月,第一與第二控罪有1個同期執行。
D2判監3個月。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備註:鄭官回應之前D1指出為何由國安警察拘捕及調查為何控告煽動以不是蔑視法庭,鄭官表示由那個部門作調查,而控告那些罪名由律政司負責,法庭不干預。)
直播員按:鄭官不相信D1在網上批評可以糾正法官,但又相信可以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