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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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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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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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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3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萬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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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直播台】 温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3星期;黃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柯,吳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鄺被判處監禁2年9個月;林被判處監禁2年4個半月;李,梁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禤,譚,謝,陸被判處監禁2年2個半月。(林偉權法官)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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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直播台】 温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3星期;黃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柯,吳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鄺被判處監禁2年9個月;林被判處監禁2年4個半月;李,梁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禤,譚,謝,陸被判處監禁2年2個半月。(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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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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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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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9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14:30
👤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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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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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9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14:30
👤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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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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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9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14:30
👤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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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求情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判刑🔥 #求情

D2: 郭 (18)🛑另案服刑中
D3: 何 (17)🛑已還押29個月
D8: 張(23)🛑已還押7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 ------

📌D8 答辯
今日答辯否認控罪1,承認交替控罪2及同意案情

📌判刑速報
D2: 監禁30 個月
D3: 監禁72個月
D8: 監禁7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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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何,張(17-23)🛑郭因另案服刑中,何已還押逾29個月,張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直播台】 何,張被判處監禁6年;郭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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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直播台】 撤銷控罪。(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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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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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何,張(17-23)🛑郭因另案服刑中,何已還押逾29個月,張已還押逾7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直播台】 何,張被判處監禁6年;郭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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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4)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直播台】 撤銷控罪。(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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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