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8,12,13 罪名成立
D2,7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7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7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8,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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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8,12,13 罪名成立
D2,7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7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7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8,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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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 12月09日 星期六】
——————————————————
👥何,陳,高,陳,王,許,陳,鄭,施,鄭,蔡,程,鍾,江,劉(18-52)🛑十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直播台】何,鄭,蔡,程,鍾,江,劉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A6陳,王,許,A14鄭被判處監禁1年1個月;A10陳,施被判處監禁11個月;A3陳被判處監禁9個月;高被判入勞教中心。(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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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鄺,柯,陳,吳,黃(17-29) #裁決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直播台】鄺,柯,吳,黃暴動罪名成立,還押至12月23日作判刑;盧蒙面罪名成立,罰款$5,000;陳所有罪名不成立。(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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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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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鄺,柯,陳,吳,黃(17-29) #裁決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直播台】鄺,柯,吳,黃暴動罪名成立,還押至12月23日作判刑;盧蒙面罪名成立,罰款$5,000;陳所有罪名不成立。(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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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 12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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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鄺,柯,陳,吳,黃(17-29) #裁決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直播台】鄺,柯,吳,黃暴動罪名成立,還押至12月23日作判刑;盧蒙面罪名成立,罰款$5,000;陳所有罪名不成立。(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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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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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陳,高,陳,王,許,陳,鄭,施,鄭,蔡,程,鍾,江,劉(18-52)🛑十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直播台】何,鄭,蔡,程,鍾,江,劉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A6陳,王,許,A14鄭被判處監禁1年1個月;A10陳,施被判處監禁11個月;A3陳被判處監禁9個月;高被判入勞教中心。(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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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鄺,柯,陳,吳,黃(17-29) #裁決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直播台】鄺,柯,吳,黃暴動罪名成立,還押至12月23日作判刑;盧蒙面罪名成立,罰款$5,000;陳所有罪名不成立。(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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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 12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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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何,鄭,蔡,程,鍾,江,劉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A6陳,王,許,A14鄭被判處監禁1年1個月;A10陳,施被判處監禁11個月;A3陳被判處監禁9個月;高被判入勞教中心。(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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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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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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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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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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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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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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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11]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4/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高,徐,鍾(20-61) #續審 [5/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林,盧,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02灣仔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2個月 #裁決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余煒彬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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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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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4/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高,徐,鍾(20-61) #續審 [5/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林,盧,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02灣仔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2個月 #裁決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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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余煒彬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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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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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4/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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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高,徐,鍾(20-61) #續審 [5/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林,盧,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02灣仔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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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2個月 #裁決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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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余煒彬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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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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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4/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高,徐,鍾(20-61) #續審 [5/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林,盧,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02灣仔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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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2個月 #裁決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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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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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余煒彬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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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萬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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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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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萬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23日 星期六】
——————————————————
👥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直播台】 温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3星期;黃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柯,吳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鄺被判處監禁2年9個月;林被判處監禁2年4個半月;李,梁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禤,譚,謝,陸被判處監禁2年2個半月。(林偉權法官)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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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直播台】 温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3星期;黃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柯,吳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鄺被判處監禁2年9個月;林被判處監禁2年4個半月;李,梁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禤,譚,謝,陸被判處監禁2年2個半月。(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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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 12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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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直播台】 温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3星期;黃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柯,吳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鄺被判處監禁2年9個月;林被判處監禁2年4個半月;李,梁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禤,譚,謝,陸被判處監禁2年2個半月。(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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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 温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3星期;黃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柯,吳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鄺被判處監禁2年9個月;林被判處監禁2年4個半月;李,梁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禤,譚,謝,陸被判處監禁2年2個半月。(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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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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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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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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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