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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藍田 啟田道 啟田商場 1衝跟隨工聯會宣傳車往德田方向行駛 車上滿員
AM6284 冇區牌
AM6284 冇區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1248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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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旺角 彌敦道 亞皆老街 1鬼私往太子方向駛去
UK6427 銀 Kia Cer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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