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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
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
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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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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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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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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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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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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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24歲,今年28,為獨子同父母嫲嫲同住深水埗,2013年起在上環㗎啡店任全職㗎啡師,每星期工作6天,案發後轉工到油麻地。案發當天不用上班
📎出現油麻地
19年11月18日休息在家,晚上打算拎後備電池去油麻地予池姓友人,友人是在㗎啡店工作兼職的同事,該朋友當時是大學新聞傳播系一年級學生,有加入網媒負責記者工作。池姓朋友工作上由自己指導,工作以外也有分享常生活,亦會一起看樂隊表演,一個月工餘時間有2至3次,形容2人為好好交心朋友
18日晚上十時許友人以TG打電話指上午起在理大探訪,手機只剩3成電,身上後備電也用完,在場同學也借不到電池,問D6是否可以拎電池來(因採訪不方便離開)。D6沒有即刻答應並問在那裏,池姓朋友答在佐敦加士敦道,警方同示威者剛剛在加士居道對峙完畢。如可以拎來可約在遠離衝突地點交收。D6沒立即答應指如出來再致電約,池姓朋友指希望一小時內可拿到。收線後D6上網查現場情況知道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對峙了很耐,油麻地旺角交通阻塞及地鐵站關閉。考慮十分鐘後決定拎電池出去,因自19年6月起認知雙方對峙集中某地,附近街道一般相對平靜。舉例當年自己上環工作,上環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曾經發生暴動,自己店也有顧客可以正常出入,市民生活如常。
自已沒有向家人說去油麻地,不想他們擔心。自已不擔心人生安全因當年出入遇過不少示威場面,沒有挑釁示威者不會有危險,警方亦只會勸喻人離開。
對家人說去長沙灣約朋友飲酒便外出,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家中衣物多為黑色因習慣着深色。約2230離家身上有銀包,手機及硬幣,另外孭住返工用背囊內有下列物件(沒有刻意執袋,外出順手拿起)
▪️平時使用一個後備充電池,鎖匙
▪️一個袋內裝有返工替換衫褲(外出上班時穿制服,放工時換衫)
▪️一個腰包(工作時裝銀包電話)
▪️一對放在膠袋內黑色手袖(工作時要接觸熱水及食物如熱狗而戴上作保護以免燙傷)
▪️2支生理鹽水(因工作曾被熱水燙傷數次)
▪️全新便利雨衣(因下雨時用傘背袋濕所以只會穿雨衣)
▪️一卷雙面膠紙(公司有賣㗎啡用具用作貼紙卡寫字,替公司買錯太厚款不啱用放入背袋超過一年忘了取出,同2支生理鹽水同袋避免週圍跌)
充電池沒有檢取作證物,後備充電池相片D6-1 呈堂。
在樓下致電池姓友人通知拿後備電池來,友人答身在油麻地天后廟,D6指預計45分鐘可到,在天后廟對出公園等。代表律師要求D6在實體地圖D6-2 劃上離家步行路線,先沿荔支角道欽洲街想坐小巴去旺角維景酒店,等了5、6分鐘冇車想截的士去太子,但司機告知不去或加價因為有示威活動,最後決定行路去,先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戴腰間,沿太子方向前行,途經雷生春。途中約2235池姓友人來電告知在彌敦道正去窩打老道一帶,吩咐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等。D6沿塘尾道去亞皆老街再轉去登打士街,約十一點在登打士街馬會投注站打比池姓友人但冇接聽,於是繼續往油麻地A2出口,路上冇車但有人行未行去,人羣有穿深色衫有穿其他色。到達咸美頓街砵蘭街,覺得人多了似有示威,再用tg致電池友人也沒人接電話,走出彌敦道跨到南行線,見到旺角方向有深色衫人士佔據車路及行人路,窩打老道方向好黑冇街燈只望到碧街過少少有密密麻麻的人企路上,似是示威者。自己在彌敦道向碧街方向行匯合友人。碧街前方人多到阻視線看不到窩打老道情況,只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警方警告。2320再打電話比友人電話不通,在A2出口也見不到友人,打算再去A1出口,雖然現場有示威者但自己只是拎電池比友人不擔心人生安全。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路面有人但仍可穿過,到連A1出口附近 In & out 不見友人便走到窄巷中間位置,打訊息予友人時有人彌敦道跑過來撞到自己,於是向砵蘭街跑但前面人受阻停下而後面又有人衝來被夾往到腳也離地。之後消防員來救援,再被警方拘捕,自己表示腳痛要求治療,有救護人員來剪爛褲腳診治。
🔹盤問
-池姓友人有記者身份,自已沒有勸離開現場
-當時自己只有一個充電池
-2019年示威者沒有破壞自己工作店或附近。親眼見過二三次對峙示威,新聞媒體等見過由三四次。
-同意友人非職業記者,是學生但參與網媒「說在線」工作。認知專業記者為記協認可,說在線也算是,友人做過採訪五六次。同意11月18日是首次向自己提出拎後備電池。
-回答暴動參與者多穿深或黑色衫,同意穿深色褲,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沒留意有手袖。扔汽油彈、堵路,塗鴉及破壞交通燈是可見到暴動行為。
-不對家人說去油麻地因網上見油麻地狀況有衝突家人會擔心,同意池姓友人相約天后廟位置是想遠離對峙。
-十時許打算坐小巴因知道地鐵只到太子站,小巴可以去到遠D即太子維景酒店但也不可以去油麻地因路面阻塞,D6從新聞得悉有人堵路。
-同意等不到小巴可能已停駛,的士不去油麻地或加價是不尋常。不坐地鐵因站遠要行七八分鐘。家中行去太子要10分鐘。
1258 午休,1430 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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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24歲,今年28,為獨子同父母嫲嫲同住深水埗,2013年起在上環㗎啡店任全職㗎啡師,每星期工作6天,案發後轉工到油麻地。案發當天不用上班
📎出現油麻地
19年11月18日休息在家,晚上打算拎後備電池去油麻地予池姓友人,友人是在㗎啡店工作兼職的同事,該朋友當時是大學新聞傳播系一年級學生,有加入網媒負責記者工作。池姓朋友工作上由自己指導,工作以外也有分享常生活,亦會一起看樂隊表演,一個月工餘時間有2至3次,形容2人為好好交心朋友
18日晚上十時許友人以TG打電話指上午起在理大探訪,手機只剩3成電,身上後備電也用完,在場同學也借不到電池,問D6是否可以拎電池來(因採訪不方便離開)。D6沒有即刻答應並問在那裏,池姓朋友答在佐敦加士敦道,警方同示威者剛剛在加士居道對峙完畢。如可以拎來可約在遠離衝突地點交收。D6沒立即答應指如出來再致電約,池姓朋友指希望一小時內可拿到。收線後D6上網查現場情況知道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對峙了很耐,油麻地旺角交通阻塞及地鐵站關閉。考慮十分鐘後決定拎電池出去,因自19年6月起認知雙方對峙集中某地,附近街道一般相對平靜。舉例當年自己上環工作,上環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曾經發生暴動,自己店也有顧客可以正常出入,市民生活如常。
自已沒有向家人說去油麻地,不想他們擔心。自已不擔心人生安全因當年出入遇過不少示威場面,沒有挑釁示威者不會有危險,警方亦只會勸喻人離開。
對家人說去長沙灣約朋友飲酒便外出,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家中衣物多為黑色因習慣着深色。約2230離家身上有銀包,手機及硬幣,另外孭住返工用背囊內有下列物件(沒有刻意執袋,外出順手拿起)
▪️平時使用一個後備充電池,鎖匙
▪️一個袋內裝有返工替換衫褲(外出上班時穿制服,放工時換衫)
▪️一個腰包(工作時裝銀包電話)
▪️一對放在膠袋內黑色手袖(工作時要接觸熱水及食物如熱狗而戴上作保護以免燙傷)
▪️2支生理鹽水(因工作曾被熱水燙傷數次)
▪️全新便利雨衣(因下雨時用傘背袋濕所以只會穿雨衣)
▪️一卷雙面膠紙(公司有賣㗎啡用具用作貼紙卡寫字,替公司買錯太厚款不啱用放入背袋超過一年忘了取出,同2支生理鹽水同袋避免週圍跌)
充電池沒有檢取作證物,後備充電池相片D6-1 呈堂。
在樓下致電池姓友人通知拿後備電池來,友人答身在油麻地天后廟,D6指預計45分鐘可到,在天后廟對出公園等。代表律師要求D6在實體地圖D6-2 劃上離家步行路線,先沿荔支角道欽洲街想坐小巴去旺角維景酒店,等了5、6分鐘冇車想截的士去太子,但司機告知不去或加價因為有示威活動,最後決定行路去,先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戴腰間,沿太子方向前行,途經雷生春。途中約2235池姓友人來電告知在彌敦道正去窩打老道一帶,吩咐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等。D6沿塘尾道去亞皆老街再轉去登打士街,約十一點在登打士街馬會投注站打比池姓友人但冇接聽,於是繼續往油麻地A2出口,路上冇車但有人行未行去,人羣有穿深色衫有穿其他色。到達咸美頓街砵蘭街,覺得人多了似有示威,再用tg致電池友人也沒人接電話,走出彌敦道跨到南行線,見到旺角方向有深色衫人士佔據車路及行人路,窩打老道方向好黑冇街燈只望到碧街過少少有密密麻麻的人企路上,似是示威者。自己在彌敦道向碧街方向行匯合友人。碧街前方人多到阻視線看不到窩打老道情況,只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警方警告。2320再打電話比友人電話不通,在A2出口也見不到友人,打算再去A1出口,雖然現場有示威者但自己只是拎電池比友人不擔心人生安全。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路面有人但仍可穿過,到連A1出口附近 In & out 不見友人便走到窄巷中間位置,打訊息予友人時有人彌敦道跑過來撞到自己,於是向砵蘭街跑但前面人受阻停下而後面又有人衝來被夾往到腳也離地。之後消防員來救援,再被警方拘捕,自己表示腳痛要求治療,有救護人員來剪爛褲腳診治。
🔹盤問
-池姓友人有記者身份,自已沒有勸離開現場
-當時自己只有一個充電池
-2019年示威者沒有破壞自己工作店或附近。親眼見過二三次對峙示威,新聞媒體等見過由三四次。
-同意友人非職業記者,是學生但參與網媒「說在線」工作。認知專業記者為記協認可,說在線也算是,友人做過採訪五六次。同意11月18日是首次向自己提出拎後備電池。
-回答暴動參與者多穿深或黑色衫,同意穿深色褲,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沒留意有手袖。扔汽油彈、堵路,塗鴉及破壞交通燈是可見到暴動行為。
-不對家人說去油麻地因網上見油麻地狀況有衝突家人會擔心,同意池姓友人相約天后廟位置是想遠離對峙。
-十時許打算坐小巴因知道地鐵只到太子站,小巴可以去到遠D即太子維景酒店但也不可以去油麻地因路面阻塞,D6從新聞得悉有人堵路。
-同意等不到小巴可能已停駛,的士不去油麻地或加價是不尋常。不坐地鐵因站遠要行七八分鐘。家中行去太子要10分鐘。
1258 午休,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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