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袁(26)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法庭指已經收到有關被告傷勢的文件。辯方指可以證明傷勢與本案相關。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包括「天滅中共」、港英旗、美國國旗等),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辯方不反對真確性),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12時,示威者打算走往灣仔,他們佔領行車路,車輛不能通行。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玻璃樽、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辯方不反對真確性),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的行為: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數名警員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長褲、運動鞋、亦有帶可伸縮的雨傘、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24歲,直到今日仍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家人同住,有良好和穩定的家庭和工作的背景。被告亦已經有更生的計劃。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被告亦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因本案而留下傷勢,需要定時到醫院覆診;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告在此期間曾被短暫釋放),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被告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量刑原則 - 暴動罪: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辯方引述一系列上訴庭「暴動」罪的案例。然而,上訴庭沒有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但這類案件一般而言是處以監禁4至5年。
是次遊行集會帶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成份,事後演變成暴動,被告是在暴動發生時參加其中。
在非法集結未演變成暴動之前,示威者在集結中已展示他們的鮮明立場和主見,就是公然挑戰國家的主權和法治,這點是可以從叫喊的口號和展示的旗幟中反映。被告主動襲警的行為亦可示其挑戰和仇視警方的心態,這亦令被告在暴動的角色不能被淡化。
事實上,被告當時頭戴帽和身穿黑褲,在當時沒有下雨下仍帶傘,更是有帶備望遠鏡和額外衣服,這些可見被告是有預謀參與暴動。
不爭的是參與是次暴動的人數有約500名之多,他們佔領銅鑼灣主要路段,使銅鑼灣被癱瘓,後來他們更是主動挑釁、追趕、和襲擊警員。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被告的傷勢。相關求情是得到醫療報告的支持。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案件延誤和心理壓力的情況。法庭的經驗是這類案件是往往需要數年時間處理,但明白被告面對龐大心理壓力的情況。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9個月,考慮到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被告有良好背景、被告的傷勢、和被告因本案面對的壓力,監禁3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63&currpage=T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袁(26)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法庭指已經收到有關被告傷勢的文件。辯方指可以證明傷勢與本案相關。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包括「天滅中共」、港英旗、美國國旗等),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辯方不反對真確性),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12時,示威者打算走往灣仔,他們佔領行車路,車輛不能通行。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玻璃樽、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辯方不反對真確性),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的行為: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數名警員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長褲、運動鞋、亦有帶可伸縮的雨傘、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24歲,直到今日仍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家人同住,有良好和穩定的家庭和工作的背景。被告亦已經有更生的計劃。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被告亦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因本案而留下傷勢,需要定時到醫院覆診;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告在此期間曾被短暫釋放),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被告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量刑原則 - 暴動罪: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辯方引述一系列上訴庭「暴動」罪的案例。然而,上訴庭沒有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但這類案件一般而言是處以監禁4至5年。
是次遊行集會帶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成份,事後演變成暴動,被告是在暴動發生時參加其中。
在非法集結未演變成暴動之前,示威者在集結中已展示他們的鮮明立場和主見,就是公然挑戰國家的主權和法治,這點是可以從叫喊的口號和展示的旗幟中反映。被告主動襲警的行為亦可示其挑戰和仇視警方的心態,這亦令被告在暴動的角色不能被淡化。
事實上,被告當時頭戴帽和身穿黑褲,在當時沒有下雨下仍帶傘,更是有帶備望遠鏡和額外衣服,這些可見被告是有預謀參與暴動。
不爭的是參與是次暴動的人數有約500名之多,他們佔領銅鑼灣主要路段,使銅鑼灣被癱瘓,後來他們更是主動挑釁、追趕、和襲擊警員。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被告的傷勢。相關求情是得到醫療報告的支持。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案件延誤和心理壓力的情況。法庭的經驗是這類案件是往往需要數年時間處理,但明白被告面對龐大心理壓力的情況。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9個月,考慮到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被告有良好背景、被告的傷勢、和被告因本案面對的壓力,監禁3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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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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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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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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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HKIAF香港獨立兵團
CNN
Exclusive: Chinese jet fired flares close to submarine-hunting helicopter in South China Sea, Canadian Navy says | CNN
Chinese warplanes fired flares in front of a Canadian military helicopter over international water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on Sunday, an operation that Canadian military officers said was dangerous and could have had caused significant damage.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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