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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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法庭報導
1️⃣藏匿年半24歲男學生 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囚4年 官拒接納等同軟禁屬減刑因素
tinyl.io/9M51
24歲男學生與中槍的「健仔」同被控暴動罪,並與其餘兩人於荃葵青區的酒店及私人住宅等藏匿年半,一直無到庭應訊,直至去年於西貢被捕。他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被判囚4年。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並因受人唆擺才窩藏。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窩藏期間已等同承受517日軟禁,但彭官拒絕接納這為減刑因素。彭官解釋即使被告是受人唆擺,但若不是他首肯及配合,就不會發生本案,指:「被告的經歷完全是他自己招致及招惹回來。」
2️⃣涉通過感激梁健輝議案 4港大生認煽惑傷警、宣揚恐怖主義罪獲撤 准保釋至周四求情
tinyl.io/9M7v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及兩名時任評議員杜林丞亨及容頌禧,被指於2021年7月的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原定今日開審。4人於開審前改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案件押後至周四求情,4人獲准繼續保釋。
3️⃣涉從八九民運人士周鋒鎖取得國殤之柱直幡並欲展示 23歲女法律學生承認企圖煽動
tinyl.io/9MBP
23歲內地女法律博士學生涉與八九民運人士周鋒鎖聯絡,取得印有「國殤之柱」的直幡,計劃在今年六四時於銅鑼灣展示,承認一項「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續還柙至明早判刑。控方透露,將申請撤銷女生另外面對悼念「7.1 刺警案」梁健輝的控罪,將於明天正式處理。辯方求情時提及,女生只是希望紀念六四,最後在網上找到相關活動,並非和主辦方互相合作。
4️⃣涉「星火同盟」洗黑錢 男子不認罪受審 控方:與多名身份不詳的人有大額金錢往來
tinyurl.com/yp3vp2cp
5️⃣3男涉WhatsApp群組煽惑傷警 單車擊中警員「冇事」感失望 控方批被告涼薄
tinyurl.com/ntcmb7mh
6️⃣【理大圍城】28歲男子承認暴動罪 還柙候判
tinyurl.com/28zzvbx8
7️⃣內地母於醫院遺棄雙非兒 冀來港接受更好教育 認虐兒罪囚4個月、緩刑3年
tinyl.io/9M3b
1️⃣藏匿年半24歲男學生 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囚4年 官拒接納等同軟禁屬減刑因素
tinyl.io/9M51
24歲男學生與中槍的「健仔」同被控暴動罪,並與其餘兩人於荃葵青區的酒店及私人住宅等藏匿年半,一直無到庭應訊,直至去年於西貢被捕。他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被判囚4年。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並因受人唆擺才窩藏。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窩藏期間已等同承受517日軟禁,但彭官拒絕接納這為減刑因素。彭官解釋即使被告是受人唆擺,但若不是他首肯及配合,就不會發生本案,指:「被告的經歷完全是他自己招致及招惹回來。」
2️⃣涉通過感激梁健輝議案 4港大生認煽惑傷警、宣揚恐怖主義罪獲撤 准保釋至周四求情
tinyl.io/9M7v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及兩名時任評議員杜林丞亨及容頌禧,被指於2021年7月的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原定今日開審。4人於開審前改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案件押後至周四求情,4人獲准繼續保釋。
3️⃣涉從八九民運人士周鋒鎖取得國殤之柱直幡並欲展示 23歲女法律學生承認企圖煽動
tinyl.io/9MBP
23歲內地女法律博士學生涉與八九民運人士周鋒鎖聯絡,取得印有「國殤之柱」的直幡,計劃在今年六四時於銅鑼灣展示,承認一項「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續還柙至明早判刑。控方透露,將申請撤銷女生另外面對悼念「7.1 刺警案」梁健輝的控罪,將於明天正式處理。辯方求情時提及,女生只是希望紀念六四,最後在網上找到相關活動,並非和主辦方互相合作。
4️⃣涉「星火同盟」洗黑錢 男子不認罪受審 控方:與多名身份不詳的人有大額金錢往來
tinyurl.com/yp3vp2cp
5️⃣3男涉WhatsApp群組煽惑傷警 單車擊中警員「冇事」感失望 控方批被告涼薄
tinyurl.com/ntcmb7mh
6️⃣【理大圍城】28歲男子承認暴動罪 還柙候判
tinyurl.com/28zzvbx8
7️⃣內地母於醫院遺棄雙非兒 冀來港接受更好教育 認虐兒罪囚4個月、緩刑3年
tinyl.io/9M3b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多單案件都要片⚠️手足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需要事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1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11:00 pm - 12:00 am
案發地點:#油麻地 A2出口對出彌敦道
需要視頻:被捕前後的所有影片(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需要事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1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11:00 pm - 12:00 am
案發地點:#油麻地 A2出口對出彌敦道
需要視頻:被捕前後的所有影片(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速報:
承認控罪1, 2, 3,控罪4存檔,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8/9 3: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速報:
承認控罪1, 2, 3,控罪4存檔,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8/9 3: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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