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香港01 官方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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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0/4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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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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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獴能救港哨兵Channel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9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3選擇不作供,有三名辯方證人,下午開始傳召第一名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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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9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3選擇不作供,有三名辯方證人,下午開始傳召第一名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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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政總請願 批終院准跨性別人士更改證件性別罔顧下一代
https://bit.ly/3Z1vmZr
相關報導:
▌跨男終極上訴得直 未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者 可更改身份證性別
https://bit.ly/41xnG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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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對波斯尼亞冰球賽錯播《願榮光》表示「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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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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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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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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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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