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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今日》
大英帝國佔領香港島後跟大清帝國於1841.1.20 草擬簽定《穿鼻草約》(史實有爭議),再 1841.1.26 (一說 1.25) 於水坑口 (Possession Point) 登陸「插旗」,俗稱「香港開埠」,至今已經有一百八十二年。
大英帝國佔領香港島後跟大清帝國於1841.1.20 草擬簽定《穿鼻草約》(史實有爭議),再 1841.1.26 (一說 1.25) 於水坑口 (Possession Point) 登陸「插旗」,俗稱「香港開埠」,至今已經有一百八十二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譚(21) #0903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
口頭裁決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上述控罪,他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查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辯方案情簡述:
簡單來說,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參加大學迎新活動。在活動過程中,組爸媽給予他雷射筆和頸巾,讓他在迎新活動中使用,即扮演示威者。至於2個未開封的口罩,這是有人在油麻地站給予他。最後,他在沿彌敦道步行回家的途中被警員截停。
法律原則:
·控方肩負舉證責任,須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而被告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抵觸、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的證供也可能不可靠。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當作出推論時,須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考慮:
首先,雖然PW1和PW2指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分別,但法庭認為相關數字只是觀感。至於其他內容,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言彼此互相支持。
第二,雖然PW2只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但法庭認為PW2不是律師,而現場確是發生非法集結;法庭接納PW2所指,他可在稍後的調查時就其他罪名警誡和拘捕被告。
至於PW3至PW7,法庭認為他們的證言合理,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至於被告,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是面對明顯不輕的控罪,在會面時觀看雷射筆並不費時,也沒有難度,故被告確認雷射筆但事實上對雷射筆不肯定是否自己之說並不合理;法庭亦認為案發時是社會事件的高峯期,亦沒有疫情,被告定必意會到口罩是掩飾身份之用。此外被告自己沒有病,口罩對他而言可說是沒有價值,他不可能不聞不理便取走他人給予的口罩;法庭亦指出被告在盤問下的證言亦出現動搖。基於以上,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言。
雖然不接納被告的證言,法庭指這不會強化控方案情,控方得證明控罪所有元素。
從已接納的案情來看,法庭認為雷射筆沒有被干擾和更換。事實上PW2亦表示當時法庭仍未裁定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這可見控方證人沒有動機干擾和更換涉案雷射筆。
在案發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雷射筆被放在褲袋,被告可即時操控;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的高峯期,有約20人在現場叫囂和用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束;被告當時亦管有裝備,雖然被告沒有戴上,但這並非偶然;涉案雷射筆是3B級別,可對人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被告是打算在案發時對警員使用雷射筆,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提出檢控延誤的情況,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在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在侯判其間,被告保釋被法庭🛑撤銷🛑。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譚(21) #0903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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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上述控罪,他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查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辯方案情簡述:
簡單來說,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參加大學迎新活動。在活動過程中,組爸媽給予他雷射筆和頸巾,讓他在迎新活動中使用,即扮演示威者。至於2個未開封的口罩,這是有人在油麻地站給予他。最後,他在沿彌敦道步行回家的途中被警員截停。
法律原則:
·控方肩負舉證責任,須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而被告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抵觸、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的證供也可能不可靠。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當作出推論時,須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考慮:
首先,雖然PW1和PW2指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分別,但法庭認為相關數字只是觀感。至於其他內容,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言彼此互相支持。
第二,雖然PW2只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但法庭認為PW2不是律師,而現場確是發生非法集結;法庭接納PW2所指,他可在稍後的調查時就其他罪名警誡和拘捕被告。
至於PW3至PW7,法庭認為他們的證言合理,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至於被告,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是面對明顯不輕的控罪,在會面時觀看雷射筆並不費時,也沒有難度,故被告確認雷射筆但事實上對雷射筆不肯定是否自己之說並不合理;法庭亦認為案發時是社會事件的高峯期,亦沒有疫情,被告定必意會到口罩是掩飾身份之用。此外被告自己沒有病,口罩對他而言可說是沒有價值,他不可能不聞不理便取走他人給予的口罩;法庭亦指出被告在盤問下的證言亦出現動搖。基於以上,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言。
雖然不接納被告的證言,法庭指這不會強化控方案情,控方得證明控罪所有元素。
從已接納的案情來看,法庭認為雷射筆沒有被干擾和更換。事實上PW2亦表示當時法庭仍未裁定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這可見控方證人沒有動機干擾和更換涉案雷射筆。
在案發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雷射筆被放在褲袋,被告可即時操控;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的高峯期,有約20人在現場叫囂和用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束;被告當時亦管有裝備,雖然被告沒有戴上,但這並非偶然;涉案雷射筆是3B級別,可對人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被告是打算在案發時對警員使用雷射筆,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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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提出檢控延誤的情況,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在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在侯判其間,被告保釋被法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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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軍巡航導彈飛越烏克蘭中部上空。
Forwarded from 香港軍事台
烏克蘭國防部聲稱到現時為止造成俄羅斯軍隊以下損失:
大約123860人
3175輛坦克
6334輛裝甲車
2169門火炮
452門多管火箭炮
220套防空系統
292架飛機
282架直升機
1908架無人機
4986輛汽車
195套特殊裝備
18艘船
749枚巡航導彈
大約123860人
3175輛坦克
6334輛裝甲車
2169門火炮
452門多管火箭炮
220套防空系統
292架飛機
282架直升機
1908架無人機
4986輛汽車
195套特殊裝備
18艘船
749枚巡航導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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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俄戰事 |俄軍巡航導彈飛越烏克蘭中部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