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8
案發日期:2019年7月1日
案發時間:早上 06:30-07:30
案發地點:#灣仔 立法會、立法會道、龍和道、龍匯道、龍合道、演藝道、分域碼頭街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早前(6月6-10日)壞bot,如果冇收到回覆請再聯絡搜證部‼️‼️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8
案發日期:2019年7月1日
案發時間:早上 06:30-07:30
案發地點:#灣仔 立法會、立法會道、龍和道、龍匯道、龍合道、演藝道、分域碼頭街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早前(6月6-10日)壞bot,如果冇收到回覆請再聯絡搜證部‼️‼️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居所
💛感謝報料💛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居所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判刑:
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考慮過涉案暴動的情節,和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後,除A10外,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A10是以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A4面對的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針對A5面對的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陳詞:
考慮過辯方為被告們的減刑陳詞,及他們的個人背景後,就A1和A2,法庭扣減他們4個月刑期,就A4、A5、A6和A7,法庭扣減他們10個月刑期。就A8,法庭扣減他12個月刑期。
A10在審訊開始時表達認罪意向,正常不會給予1/3 刑期扣減,但考慮他的個人背景後,法庭會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下令:
A1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5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6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8的刑期為4年監禁
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判刑:
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考慮過涉案暴動的情節,和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後,除A10外,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A10是以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A4面對的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針對A5面對的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陳詞:
考慮過辯方為被告們的減刑陳詞,及他們的個人背景後,就A1和A2,法庭扣減他們4個月刑期,就A4、A5、A6和A7,法庭扣減他們10個月刑期。就A8,法庭扣減他12個月刑期。
A10在審訊開始時表達認罪意向,正常不會給予1/3 刑期扣減,但考慮他的個人背景後,法庭會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下令:
A1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5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6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8的刑期為4年監禁
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Forwarded from 實時現場新聞直播(及 獨家實時消息)
1200 #國安法 #圖書館 #中小學
繼中文文學雙年獎新詩組3本詩集經評審後被康文署撤獎,明報發現,康文署轄下公共圖書館至少兩個比賽今年已先後加入國家安全條款,列明參賽者或作品不能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除已舉辦超過30屆的全港詩詞創作比賽,由學校推薦小一至中六學生參加的世界閱讀日創作比賽,亦在比賽條款新增國安相關字句,其中列明若作品涉違法,參賽學生須「承擔法律責任」。
報導全文:
https://m.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21028/s00002/1666895187522/圖書館中小學生寫作賽增國安條款-列明違法須負法律責任-教師-提交前謹慎把關護學生
#明報
繼中文文學雙年獎新詩組3本詩集經評審後被康文署撤獎,明報發現,康文署轄下公共圖書館至少兩個比賽今年已先後加入國家安全條款,列明參賽者或作品不能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除已舉辦超過30屆的全港詩詞創作比賽,由學校推薦小一至中六學生參加的世界閱讀日創作比賽,亦在比賽條款新增國安相關字句,其中列明若作品涉違法,參賽學生須「承擔法律責任」。
報導全文:
https://m.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21028/s00002/1666895187522/圖書館中小學生寫作賽增國安條款-列明違法須負法律責任-教師-提交前謹慎把關護學生
#明報
Forwarded from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即時】(12:31) 當局今早在土瓜灣翔龍灣5座檢查居民有否遵行強檢公告,檢查約259人,6人未有遵行,當中5人被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