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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陳朗昇接警方通知將被落案起訴 涉月初麥花臣球場阻差辦公案]
#即時
記協主席陳朗昇,今天(19日)下午接警方電話,指其今天要到旺角警署,並將會正式落案起訴。事後,陳朗昇於社交平台專頁發帖交代,並指自己會於今天下午3時半到旺角警署。
完整報道:https://www.whatsnewsmedia.com/11600/14/49/07/
#業主立案法團 #記協 #九龍城裁判法院 #阻差辦公 #陳朗昇 #朗屏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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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英女王逝世︱英領館吊唁冊今截止 有悼念者感恩女王給予免於恐懼的自由
全文︰https://bit.ly/3Lr9r7X
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於9月8日逝世,享年96歲。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於9月9日開放吊唁冊讓公眾悼念英女王,及後一度因悼念人數過多而延長開放時間,直至今日中午12時截止。市民梁太趕及於「截龍」前排隊,對此表示感恩。她又指在英女王管治下,香港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及言論自由。
#英女王逝世 #伊利沙伯二世 #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吊唁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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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於9月8日逝世,享年96歲。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於9月9日開放吊唁冊讓公眾悼念英女王,及後一度因悼念人數過多而延長開放時間,直至今日中午12時截止。市民梁太趕及於「截龍」前排隊,對此表示感恩。她又指在英女王管治下,香港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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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已故英女王國葬稍後舉行 瞻仰靈柩時間結束
已故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的國葬,將於當地上午11時,即本港時間傍晚6時在西敏寺舉行,預計大約2000名賓客出席,至於開放給民眾到西敏宮瞻仰靈柩的時間,已經在當地早上6時半結束,工作人員隨後為國葬做最後準備。根據安排,安放在皇家海軍炮架上的靈柩,將於上午10時44分開始,由海軍士兵從西敏宮拖到西敏寺,國王查理斯三世和其他王室高層成員將會尾隨。國葬預計歷時約1小時,完結前會全國默哀兩分鐘,靈柩之後移送威靈頓拱門,再由靈車送到溫莎,預料沿途會有大批民眾送別,再送到聖喬治教堂舉行儀式,王室成員到晚上會參加私人葬禮,伊利沙伯二世最終會與已故王夫菲臘親王,長眠國王喬治六世紀念教堂。
2022-09-19 14:18:55
已故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的國葬,將於當地上午11時,即本港時間傍晚6時在西敏寺舉行,預計大約2000名賓客出席,至於開放給民眾到西敏宮瞻仰靈柩的時間,已經在當地早上6時半結束,工作人員隨後為國葬做最後準備。根據安排,安放在皇家海軍炮架上的靈柩,將於上午10時44分開始,由海軍士兵從西敏宮拖到西敏寺,國王查理斯三世和其他王室高層成員將會尾隨。國葬預計歷時約1小時,完結前會全國默哀兩分鐘,靈柩之後移送威靈頓拱門,再由靈車送到溫莎,預料沿途會有大批民眾送別,再送到聖喬治教堂舉行儀式,王室成員到晚上會參加私人葬禮,伊利沙伯二世最終會與已故王夫菲臘親王,長眠國王喬治六世紀念教堂。
2022-09-19 14:18:55
Forwarded from 2024香港天氣及風暴追擊 (Since 2017)
LIHKG 討論區
如果可以維持現有記憶回到過去,你想返去邊一年
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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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今日重點 :你記唔記得今日係彥霖死忌?
Anonymous Poll
11%
彦霖你妹? 你妈逼,黑暴婊子该死!
89%
Never forget,彥霖死亡日期不明,但19號係其中一日,我永遠都記得,因為我哋係香港人。
Forwarded from 香港01 官方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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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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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7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2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8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2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6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有關押後事宜,眾被告有微言,裁判官押後以待律師代表與被告商討。
1513 暫時休庭
1543 再開庭
1555休庭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按:部份被告已還押接近3年,大部分被告亦已還押約2年
一般而言,泊正後的刑期有行為良好假期扣減,約為3分1的刑期,故此還押3年(36個月)大概等同於判刑4年半(54個月)所需服的刑期。然而,本案件的押後仍然是未知數,是無了期的等待。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王證瑜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7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2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8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2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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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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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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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有關押後事宜,眾被告有微言,裁判官押後以待律師代表與被告商討。
1513 暫時休庭
1543 再開庭
1555休庭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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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部份被告已還押接近3年,大部分被告亦已還押約2年
一般而言,泊正後的刑期有行為良好假期扣減,約為3分1的刑期,故此還押3年(36個月)大概等同於判刑4年半(54個月)所需服的刑期。然而,本案件的押後仍然是未知數,是無了期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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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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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