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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站出來要求腐敗政府和藥廠對人民負責,指控精英反人類罪行
1. 我們宣布並且數據證實 COVID-19 實驗性基因治療注射必須結束。
2. 我們宣布不應阻止醫生提供挽救生命的醫療服務。
3. 我們宣布應立即終止助長腐敗和擴大流行病的國家緊急狀態。
4. 我們宣布永遠不應再侵犯醫療隱私,並且必須停止所有旅行和社交限制。
5. 我們聲明,口罩在社區環境中不是也從未有效地預防空氣傳播的呼吸道病毒。
6. 我們宣布必須為疫苗接種損害、死亡和痛苦建立資金和研究。
7. 我們聲明任何機會都不應因為不願接受注射而被剝奪,包括教育、職業、兵役或醫療。
8. 我們宣布政府、技術和媒體公司應停止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行為和醫療審查,並維護《權利法案》。
9. 我們宣布輝瑞、Moderna、BioNTech、楊森、阿斯利康及其推動者隱瞞並故意遺漏患者和醫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應立即以欺詐罪起訴。
10. 我們宣布必須追究政府和醫療機構的責任。
https://globalcovidsummit.org/news/declaration-iv-restore-scientific-integrity
#讓政府負責 #疫苗 #藥物
1. 我們宣布並且數據證實 COVID-19 實驗性基因治療注射必須結束。
2. 我們宣布不應阻止醫生提供挽救生命的醫療服務。
3. 我們宣布應立即終止助長腐敗和擴大流行病的國家緊急狀態。
4. 我們宣布永遠不應再侵犯醫療隱私,並且必須停止所有旅行和社交限制。
5. 我們聲明,口罩在社區環境中不是也從未有效地預防空氣傳播的呼吸道病毒。
6. 我們宣布必須為疫苗接種損害、死亡和痛苦建立資金和研究。
7. 我們聲明任何機會都不應因為不願接受注射而被剝奪,包括教育、職業、兵役或醫療。
8. 我們宣布政府、技術和媒體公司應停止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行為和醫療審查,並維護《權利法案》。
9. 我們宣布輝瑞、Moderna、BioNTech、楊森、阿斯利康及其推動者隱瞞並故意遺漏患者和醫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應立即以欺詐罪起訴。
10. 我們宣布必須追究政府和醫療機構的責任。
https://globalcovidsummit.org/news/declaration-iv-restore-scientific-integrity
#讓政府負責 #疫苗 #藥物
Forwarded from Q真相引擎 (低級黑 小明)
佩佩 新聞網 Q報
優秀的Gray遊行訪談出來了,以專業人士的眼光講解疫苗相關法律,質問醫生有沒有讀論文 https://youtu.be/YnmBSMwrFY0 #G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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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尼大哥教育一下蟑螂鴿
同是讀台大的,學長教學弟如何從新做人👀
哈哈蟑螂哥小屁孩,烏拉估啦啦
科普一下,什麼是烏拉估啦啦?
烏拉估啦啦就是我在挑釁蟑螂鴿,沒什麼意義的話
油管連結
https://youtu.be/DSsUoNgI3PE
#強尼大哥
同是讀台大的,學長教學弟如何從新做人👀
哈哈蟑螂哥小屁孩,烏拉估啦啦
科普一下,什麼是烏拉估啦啦?
烏拉估啦啦就是我在挑釁蟑螂鴿,沒什麼意義的話
油管連結
https://youtu.be/DSsUoNgI3PE
#強尼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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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興趣/每天搞七捻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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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FREEDQM
我整理了一些《員工遇雇主/企業(變相)強制打針/快篩/PCR/戴口罩之應對法律》
若有漏網之魚還請不吝補充🙏
⬇️⬇️⬇️⬇️
目前疫苗及PCR快篩皆只有EUA(緊急使用)的授權,亦即沒有被批准/沒有經過完整實驗通過報告過程的實驗性製劑/檢測。- 輝瑞網站
https://www.pfizer.com/news/press-release/press-release-detail/pfizer-and-biontech-announce-phase-3-trial-data-showing
根據國際法《紐倫堡公約》第一條: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若以任何武力、欺詐、欺騙、脅迫、過度擴張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約束或脅迫形式的干預強制他人接種EUA針劑及採檢EUA篩劑,即犯《危害人類罪》。
http://www.cirp.org/library/ethics/nuremberg/
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16/chinese/chp7.pdf
雇主應於抗原快篩採檢前徵得員工同意(例如填寫同意書),員工可自願參加,不得脅迫員工接受採檢。- 衛福部疾管署《企業使用 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hljw4suEPij8SUfxu31Hww
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28656/28660/28662/28664/33700/post
(續)
若有漏網之魚還請不吝補充🙏
⬇️⬇️⬇️⬇️
目前疫苗及PCR快篩皆只有EUA(緊急使用)的授權,亦即沒有被批准/沒有經過完整實驗通過報告過程的實驗性製劑/檢測。- 輝瑞網站
https://www.pfizer.com/news/press-release/press-release-detail/pfizer-and-biontech-announce-phase-3-trial-data-showing
根據國際法《紐倫堡公約》第一條: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若以任何武力、欺詐、欺騙、脅迫、過度擴張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約束或脅迫形式的干預強制他人接種EUA針劑及採檢EUA篩劑,即犯《危害人類罪》。
http://www.cirp.org/library/ethics/nuremberg/
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16/chinese/chp7.pdf
雇主應於抗原快篩採檢前徵得員工同意(例如填寫同意書),員工可自願參加,不得脅迫員工接受採檢。- 衛福部疾管署《企業使用 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hljw4suEPij8SUfxu31Hww
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28656/28660/28662/28664/33700/post
(續)
Forwarded from FREEDQM
佩佩 新聞網 Q報
我整理了一些《員工遇雇主/企業(變相)強制打針/快篩/PCR/戴口罩之應對法律》 若有漏網之魚還請不吝補充🙏 ⬇️⬇️⬇️⬇️ 目前疫苗及PCR快篩皆只有EUA(緊急使用)的授權,亦即沒有被批准/沒有經過完整實驗通過報告過程的實驗性製劑/檢測。- 輝瑞網站 https://www.pfizer.com/news/press-release/press-release-detail/pfizer-and-biontech-announce-phase-3-trial-data-showing 根據國…
(承上)
若雇主違反員工意願,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強迫員工接種EUA針劑及採檢EUA篩劑,已涉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勞動部疫情勞動權益公告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00e4a35-4a1e-49f6-b5f5-5e240ff62957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332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4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人民有知情權、有用藥選擇權、有健康自主權,對於醫療選項(疫苗/快篩PCR/口罩)有「選擇」和「決定」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4
A:人民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有選擇權,這是法律。
B:「防疫規定(疫苗/快篩PCR/口罩/疫苗護照)」皆只是行政命令。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B牴觸A,故B無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11
同理,我司訂定之「防疫管理指引」屬政府行政命令之下,故亦違反憲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 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 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基於上述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人民可合法拒絕違法/違憲之政策,政府無法律依據可罰。
若雇主違反員工意願,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強迫員工接種EUA針劑及採檢EUA篩劑,已涉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勞動部疫情勞動權益公告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00e4a35-4a1e-49f6-b5f5-5e240ff62957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332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4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人民有知情權、有用藥選擇權、有健康自主權,對於醫療選項(疫苗/快篩PCR/口罩)有「選擇」和「決定」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4
A:人民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有選擇權,這是法律。
B:「防疫規定(疫苗/快篩PCR/口罩/疫苗護照)」皆只是行政命令。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B牴觸A,故B無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11
同理,我司訂定之「防疫管理指引」屬政府行政命令之下,故亦違反憲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 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 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基於上述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人民可合法拒絕違法/違憲之政策,政府無法律依據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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