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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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盧建民被高等法院陪審團裁定暴動罪成。同案兩名被告梁天琦、黃家駒其後各被判監6年及3年半,盧則判刑最重需入獄7年;他獲扣減刑期後在周四刑滿出獄。
5年過去,盧建民承認2023年與自己想像的不同,嘆道自己無法評價入獄後發生的事,「對對錯錯,歷史自有公論」。
被問到想與香港人分享的說話,他借用電影《窄路微塵》中主角窄哥的一句對白稱:「就算世界幾X壞都好,你都唔好做衰人啊。」
#旺角騷亂 #魚旦革命 #暴動罪 #盧建民
報導:自由亞洲粵語 @rfacantonese
5年過去,盧建民承認2023年與自己想像的不同,嘆道自己無法評價入獄後發生的事,「對對錯錯,歷史自有公論」。
被問到想與香港人分享的說話,他借用電影《窄路微塵》中主角窄哥的一句對白稱:「就算世界幾X壞都好,你都唔好做衰人啊。」
#旺角騷亂 #魚旦革命 #暴動罪 #盧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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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爬渠暴動罪成】
【鄭錦滿獄中寫信: 即使是冤獄,我也覺得是值得的】
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被指在2019年理大圍城期間爬水渠逃走,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鄭錦滿在獄中寫信,祝願大家生活愉快、平安,又叫大家不用擔心他:「我會因為大家的快樂而高興,也想大家知道,即使是冤獄,我也覺得是值得的,有意義的,大家要為我感到自豪。」
鄭錦滿提及在荔枝角收押所時,房間廁所長期滲漏水,被鋪、皮膚沾濕,許多晚徹夜難眠,更因此病倒,被其他囚友投訴他咳聲過大,令他們無法入睡。亦曾多次被問「收咗幾多錢?」、「有冇後悔?」、「其實你哋係為咗啲乜嘢?」,鄭錦滿大多回答:「係呀,黃絲,暴動」。
他又指已適應獄中生活,十分感激大家的求情信和探望,助他渡過最艱難的時刻:「我可以在『有限的自由』下規劃目前的生活,每天也過得很充實、平安,一齊安好,不必擔心。」
#鄭錦滿 #理大圍城 #暴動罪 #熱血公民 #革命無罪 #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先有暴政才有民憤 #毋忘手足 #毋忘抗爭
報導:棱角 The Points 👉 points-media.com
【鄭錦滿獄中寫信: 即使是冤獄,我也覺得是值得的】
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被指在2019年理大圍城期間爬水渠逃走,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鄭錦滿在獄中寫信,祝願大家生活愉快、平安,又叫大家不用擔心他:「我會因為大家的快樂而高興,也想大家知道,即使是冤獄,我也覺得是值得的,有意義的,大家要為我感到自豪。」
鄭錦滿提及在荔枝角收押所時,房間廁所長期滲漏水,被鋪、皮膚沾濕,許多晚徹夜難眠,更因此病倒,被其他囚友投訴他咳聲過大,令他們無法入睡。亦曾多次被問「收咗幾多錢?」、「有冇後悔?」、「其實你哋係為咗啲乜嘢?」,鄭錦滿大多回答:「係呀,黃絲,暴動」。
他又指已適應獄中生活,十分感激大家的求情信和探望,助他渡過最艱難的時刻:「我可以在『有限的自由』下規劃目前的生活,每天也過得很充實、平安,一齊安好,不必擔心。」
#鄭錦滿 #理大圍城 #暴動罪 #熱血公民 #革命無罪 #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先有暴政才有民憤 #毋忘手足 #毋忘抗爭
報導:棱角 The Points 👉 points-m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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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命 . 黃宗堯
願勇敢的人平安
Art by @batyi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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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Wong #王宗堯 #七一 #立法會 #暴動罪
#是你教我們和平遊行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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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教我們和平遊行是沒用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和監禁3個月。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2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
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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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和監禁3個月。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2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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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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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立會案|鄒家成認牆上噴字撕《基本法》 引馬丁路德金陳情: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
https://channelchk.com/a/16907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早前承認暴動罪,因初選案還柙的鄒家成,今(11日)於區域法院求情。鄒承認曾進入立法會噴上「反送中」、「釋放義士」等字眼、撕毁三本《基本法》及舉橫額,引述馬丁路德金指「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民眾變得激進,是《基本法》自治和雙普選承諾落空之下,「走投無路的疾呼」。鄒明言無論法庭處罰為何,「未來都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正如我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案件將於本周六(16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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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領立法會 #衝擊立會案 #暴動罪 #鄒家成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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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早前承認暴動罪,因初選案還柙的鄒家成,今(11日)於區域法院求情。鄒承認曾進入立法會噴上「反送中」、「釋放義士」等字眼、撕毁三本《基本法》及舉橫額,引述馬丁路德金指「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民眾變得激進,是《基本法》自治和雙普選承諾落空之下,「走投無路的疾呼」。鄒明言無論法庭處罰為何,「未來都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正如我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案件將於本周六(16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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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protest movements involved activists occupying government buildings. But…
香港及台灣的示威活動也牽涉示威者闖入立法大樓,可是…
Were the causes behind the protests thoroughly, freely and openly examined by their society?
Were the activists given a fair trial?
社會有沒有公開的、公平的及自由地探討示威的來龍去脈?
示威者有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
Art by IG @oneaguy | twitter @hkguy1988
patreon.com/oneaguy
#七一立法會案 #佔領立法會 #太陽花學運 #台灣 #暴動罪 #王宗堯 #鄒家成 #劉頴匡 #孫曉嵐 #吳志勇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香港及台灣的示威活動也牽涉示威者闖入立法大樓,可是…
Were the causes behind the protests thoroughly, freely and openly examined by their society?
Were the activists given a fair trial?
社會有沒有公開的、公平的及自由地探討示威的來龍去脈?
示威者有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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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襲擊,#會計師 #何贊琦,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是721襲擊中首名暴動罪成的在場市民,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 #李慶年 判他入獄33個月。
根據案情,何贊琦721當晚十時半到達元朗站,約午夜時在元朗站英龍圍出口,和其他市民與白衣人對峙,他曾經打開一把長遮,掩護自己和其他人,並向白衣人扔過一個罐頭狀物品和一把縮骨遮。
何贊琦否認暴動,辯方指他當時到場只是八卦,留在現場是因為自衛、保護其他人和防止罪案,但法官李慶年並不接受,指何贊琦是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若只是自衛不會積極參與衝突,有多次機會都沒有離開現場,加上曾主動攻擊白衣人,明顯是和黑衣人「齊上齊落」。
李慶年判刑時指,考慮案中「黑衣人」在暴力程序、使用的武器、預謀程度都比白衣人低,何贊琦雖然曾掟物件,但不是致命物件,他在暴動中的程度屬於低,以三年為考刑起點,考慮他背景景良好等因素,最終判刑兩年九個月,即 33 個月。
#721元朗恐襲 #暴動罪 #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紅官 #狗官冚家亡
報導:@reNews www.patreon.com/reNews
根據案情,何贊琦721當晚十時半到達元朗站,約午夜時在元朗站英龍圍出口,和其他市民與白衣人對峙,他曾經打開一把長遮,掩護自己和其他人,並向白衣人扔過一個罐頭狀物品和一把縮骨遮。
何贊琦否認暴動,辯方指他當時到場只是八卦,留在現場是因為自衛、保護其他人和防止罪案,但法官李慶年並不接受,指何贊琦是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若只是自衛不會積極參與衝突,有多次機會都沒有離開現場,加上曾主動攻擊白衣人,明顯是和黑衣人「齊上齊落」。
李慶年判刑時指,考慮案中「黑衣人」在暴力程序、使用的武器、預謀程度都比白衣人低,何贊琦雖然曾掟物件,但不是致命物件,他在暴動中的程度屬於低,以三年為考刑起點,考慮他背景景良好等因素,最終判刑兩年九個月,即 33 個月。
#721元朗恐襲 #暴動罪 #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紅官 #狗官冚家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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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
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
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
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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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
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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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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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