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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 17 日|元朗站便衣兩報「可疑情況」 提「互毆」不提白衣人逃跑方向

全文:https://bitly.ws/32nnc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 15 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 17 日審訊,下午傳召當晚在元朗站站長室的便衣偵緝警員盧吉相(音譯)。

盧供稱當晚負責在站長室看閉路電視,監視「有冇可疑人喺附近搞事」、向行動室匯報異常情況。他供稱兩度匯報「可疑情況」,第一次是約晚上 9 時半月台、大堂較多人聚集,第二次約 10 時半匯報有人「攞住武器,互相毆鬥」。辯方播放晚上約 10 時 40 至 43 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有持棍白衣人跳過閘機、十多名白衣人圍毆一人,盧確認是他看到的「打鬥」。盧承認沒有向行動室匯報白衣人持棍、在 F 出口逃走等重要情報,因當時行動室回應「得得得,我哋好快會處理」。

辯方再追問為何不向行動報告白衣人持武器時,盧回應指,「第一,DOR 都無問我詳情」,又指當時情況「千鈞一髮」、「點樣打法我唔可以好詳細話比佢聽」。盧承認案發當日他儼如「 DOR 的眼睛」,但被問到為何未有提供白衣人逃跑方向,盧就指「佢係控制室,我唔係控制佢」。他隨後又稱當晚撥出多通電話,現時已不記得當時有否交代相關資訊。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則問,當時白衣人與穿深色衣服人士是否「強弱懸殊」、雙方人數屬於「十個打一個」抑或「不相伯仲」時,盧吉相回應指當時沒有印象,但根據庭上畫面稱白衣人「明顯強勢好多」。

#721元朗 #721審訊 #林卓廷 #白衣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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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 17 日|指揮官:以救人為先事前「未諗過要作出拘捕」

全文:https://bitly.ws/32nnc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 15 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 17 日審訊。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帶頭到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繼續作供。李伯豪表示案發日晚上 11 時前,部隊一直在警署或警車內戒備,收到指示後用了 7 至 8 分鐘集合警員和穿戴裝備出發;法官陳廣池就指 7 至 8 分鐘「其實對好多人嚟講都好快,去洗手間都 5 分鐘」。

李又指當日往元朗站時,覺得要以救人為先,故事前「未諗過要作出拘捕」。控方覆問時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 11 時 35 分後有市民包圍警方,期間法官陳廣池指「有人叫囂,相信當時有粗言穢語」,關注警員會否驚慌,有否「陣勢、前後左右保護自己」;李回應指「有少少(驚),始終佢哋多人」。

案件下午續審,傳召偵緝警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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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 17 日|指揮官:以救人為先事前「未諗過要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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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 15 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 17 日審訊。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帶頭到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繼續作供。李伯豪表示案發日晚上 11 時前,部隊一直在警署或警車內戒備,收到指示後用了 7 至 8 分鐘集合警員和穿戴裝備出發;法官陳廣池就指 7 至 8 分鐘「其實對好多人嚟講都好快,去洗手間都 5 分鐘」。

李又指當日往元朗站時,覺得要以救人為先,故事前「未諗過要作出拘捕」。控方覆問時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 11 時 35 分後有市民包圍警方,期間法官陳廣池指「有人叫囂,相信當時有粗言穢語」,關注警員會否驚慌,有否「陣勢、前後左右保護自己」;李回應指「有少少(驚),始終佢哋多人」。

案件下午續審,傳召偵緝警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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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 17 日|元朗站便衣兩報「可疑情況」 提「互毆」不提白衣人逃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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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供稱當晚負責在站長室看閉路電視,監視「有冇可疑人喺附近搞事」、向行動室匯報異常情況。他供稱兩度匯報「可疑情況」,第一次是約晚上 9 時半月台、大堂較多人聚集,第二次約 10 時半匯報有人「攞住武器,互相毆鬥」。辯方播放晚上約 10 時 40 至 43 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有持棍白衣人跳過閘機、十多名白衣人圍毆一人,盧確認是他看到的「打鬥」。盧承認沒有向行動室匯報白衣人持棍、在 F 出口逃走等重要情報,因當時行動室回應「得得得,我哋好快會處理」。

辯方再追問為何不向行動報告白衣人持武器時,盧回應指,「第一,DOR 都無問我詳情」,又指當時情況「千鈞一髮」、「點樣打法我唔可以好詳細話比佢聽」。盧承認案發當日他儼如「 DOR 的眼睛」,但被問到為何未有提供白衣人逃跑方向,盧就指「佢係控制室,我唔係控制佢」。他隨後又稱當晚撥出多通電話,現時已不記得當時有否交代相關資訊。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則問,當時白衣人與穿深色衣服人士是否「強弱懸殊」、雙方人數屬於「十個打一個」抑或「不相伯仲」時,盧吉相回應指當時沒有印象,但根據庭上畫面稱白衣人「明顯強勢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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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車牌|《集誌社》查 721 車牌逾十日 運輸署指申請缺乏資料 提十問跟進

全文:https://bitly.ws/3a9Ax

運輸署在 1 月 8 日起收緊車輛查冊,採訪新聞要查車牌只能透過「特殊情況」作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社會合法權益下才會批准。《集誌社》記者在 1 月 8 日新安排實施當日,向運輸署申出書面申請查詢,在 721 元朗襲擊當晚,於鳳攸北街涉運載竹枝及白衣人到場的三輛車輛資料,以進一步了解事件發生經過和所涉及人物。

《集誌社》今早(18日)接獲運輸署回覆,以 1600 字回應指申請缺乏資料、提出十個問題,要求提供充分及詳盡的書面陳述,「包括但不限於」:

1.要求詳細說明所指事件中的「重大公眾利益」具體為何;三車輛分別在事件中的出現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情況;車輛與「所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有何關係。

2.將如何使用資料作所擬的採訪,以達致聲稱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的目的,包括為籌備報道會否將資料向他人披露、以及其披露方式和對象;

3.書面陳述已提及 721 元朗襲擊事件有法庭審訊、事件至今多人被控,在此前題下具體說明就事件已公開的相關資料,為何不足夠作出有關報道;以及為何認為在司法程序和檢控外,有需要取得資料達致所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

4.確認參與報道的記者身分,提供保密措施安排的具體資料如內部指引,以保障資料安全不被誤用或濫用;

5.具體說明如何釐定「必要」和「不必要」的敏感個人資料;

6.闡述聲稱會遵從的業界專業守則,如何保障資料安全及不被誤用;

7.是否可以經其他合理可行方式獲得有關登記資料;

8.除查冊外,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達致所聲稱符合公眾利益目的

9.在 721 元朗襲擊事件司法程序中公開的前題下,具體說明若不獲提供有關資料,會否損害任何人或社會權益;

10.事件已展開司法程序,說明如何確保所索取資料和報道不會對司法程序構成影響

《集誌社》將繼續申請索閱相關資料。

#查車牌 #集誌社 #721元朗 #721四年 #重大公眾利益 #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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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車牌|《集誌社》查 721 車牌逾十日 運輸署指申請缺乏資料 提十問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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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在 1 月 8 日起收緊車輛查冊,採訪新聞要查車牌只能透過「特殊情況」作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社會合法權益下才會批准。《集誌社》記者在 1 月 8 日新安排實施當日,向運輸署申出書面申請查詢,在 721 元朗襲擊當晚,於鳳攸北街涉運載竹枝及白衣人到場的三輛車輛資料,以進一步了解事件發生經過和所涉及人物。

《集誌社》今早(18日)接獲運輸署回覆,以 1600 字回應指申請缺乏資料、提出十個問題,要求提供充分及詳盡的書面陳述,「包括但不限於」:

1.要求詳細說明所指事件中的「重大公眾利益」具體為何;三車輛分別在事件中的出現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情況;車輛與「所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有何關係。

2.將如何使用資料作所擬的採訪,以達致聲稱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的目的,包括為籌備報道會否將資料向他人披露、以及其披露方式和對象;

3.書面陳述已提及 721 元朗襲擊事件有法庭審訊、事件至今多人被控,在此前題下具體說明就事件已公開的相關資料,為何不足夠作出有關報道;以及為何認為在司法程序和檢控外,有需要取得資料達致所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

4.確認參與報道的記者身分,提供保密措施安排的具體資料如內部指引,以保障資料安全不被誤用或濫用;

5.具體說明如何釐定「必要」和「不必要」的敏感個人資料;

6.闡述聲稱會遵從的業界專業守則,如何保障資料安全及不被誤用;

7.是否可以經其他合理可行方式獲得有關登記資料;

8.除查冊外,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達致所聲稱符合公眾利益目的

9.在 721 元朗襲擊事件司法程序中公開的前題下,具體說明若不獲提供有關資料,會否損害任何人或社會權益;

10.事件已展開司法程序,說明如何確保所索取資料和報道不會對司法程序構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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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在 1 月 8 日起收緊車輛查冊,採訪新聞要查車牌只能透過「特殊情況」作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社會合法權益下才會批准。《集誌社》記者在 1 月 8 日新安排實施當日,向運輸署申出書面申請查詢,在 721 元朗襲擊當晚,於鳳攸北街涉運載竹枝及白衣人到場的三輛車輛資料,以進一步了解事件發生經過和所涉及人物。

《集誌社》今早(18日)接獲運輸署回覆,以 1600 字回應指申請缺乏資料、提出十個問題,要求提供充分及詳盡的書面陳述,「包括但不限於」:

1.要求詳細說明所指事件中的「重大公眾利益」具體為何;三車輛分別在事件中的出現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情況;車輛與「所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有何關係。

2.將如何使用資料作所擬的採訪,以達致聲稱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的目的,包括為籌備報道會否將資料向他人披露、以及其披露方式和對象;

3.書面陳述已提及 721 元朗襲擊事件有法庭審訊、事件至今多人被控,在此前題下具體說明就事件已公開的相關資料,為何不足夠作出有關報道;以及為何認為在司法程序和檢控外,有需要取得資料達致所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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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查冊外,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達致所聲稱符合公眾利益目的

9.在 721 元朗襲擊事件司法程序中公開的前題下,具體說明若不獲提供有關資料,會否損害任何人或社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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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 27 日|控方質疑入元朗「挑起事端」攻擊警方 林卓廷:點知咁耐唔嚟,邊有水晶球

全文:https://bitly.ws/3fEpu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早(12日)於區院展開第 27 天審訊。控方今開始盤問林,提及 7.1立法會衝擊、7.13 上水水貨客遊行和 7.14 沙田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控方盤問時提及何君堯在直播片段,指沙田、上水有人「生事」好擔心,又問林會否理解到 721 當日,白衣人是擔心區外人到元朗「搞事」,但用錯誤方法保衞家園?林回應稱「唔會囉」,法官亦打斷控方發言指其問題不恰當。

控方又質疑林卓廷當日見港島區動用大量警力,故意到離港島較遠的元朗「挑起事端」,令警方疲於奔命、藉此攻擊警方辦事不力,目的是「火上加油」。林三次否認控方指控,強調自己曾聯絡警方及在網上提醒市民安全,又指「點知佢哋(警方)咁耐唔嚟,我邊有水晶球」,自己也遇襲受傷是「問心無愧」。 案件明天(13日)續審,控方將繼續盤問。

#721元朗 #非白衣人 #暴動案 #林卓廷
721 審訊第 30 日|區議員供稱通知警長「鄉事吹大雞」:「佢一啲驚訝都冇,胸有成竹」

全文:https://bitly.ws/3fXzk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早(15日)於區院展開第 30 天審訊,林卓廷完成 8 日盤問。甫開庭,法官陳廣池表示關注審訊進度,指案件原訂 3 月 28 日完成辯方案情,但依目前進度加上預期全部被告會親自作供,亦未確認會否傳召證人,憂慮案件審訊會再延長。法官陳廣池指,法庭將被迫更嚴謹控制時間,若到 28 日仍未能完成案情,法庭「好大機會唔會全部睇曬所有控辯雙方檔期」,目的和立場是「盡力全速推進」,又指「唔想拖到年尾」,認為案件沒完沒了「都唔係好事」。

辯方今傳召案發時任元朗區議會議員的黃偉賢,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他供稱在 7月19日收到廈村村民告知「21 號,收到風,鄉事吹大雞」,於是致電鄧姓警長,形容鄧警長平靜,「一啲驚訝都無,好似胸有成竹」,向其表示「有部署有安排得㗎啦」。黃又曾向相熟鄉事區議員打聽,獲回覆「無嘢嘅,我哋表吓態㗎啫,警告啲年輕人唔好入元朗搞事」。

辯方問到 721 當日情況。黃確認當日中午後陸續收到白衣人聚集、持籐條或竹枝相片。下午時收到林卓廷電話,林稱收到訊息「話元朗動員喎,又話打仔喎」。黃回覆指早已致電警方,獲回覆有部署有安排,着林「唔使擔心」;又想起曾看過籐條或竹枝相片,便向林說「我諗最多可能 fit 你一兩下㗎啫」。當晚九時多,黃再收到市民來電,指很多白衣人在雞地聚集,「但見唔到警察處理」,市民又指嘗試報警「但打唔通」。黃於是再致電鄧警長「叫佢揾人去睇」,鄧回覆已派便衣前往。

直到晚上十時多,黃再接到林卓廷電話,指看到片段「有人喺雞地被打到好傷」,黃在 WhatsApp 收到廚師蘇先生背部被打照片,「我自己睇到都……好心悒,睇到都好驚」,開始感到「事態好似嚴重左喎」,於是決定與林一同前往元,又把警長電話傳予林。案件下周一續審,黃偉賢將繼續作供。

#721元朗 #721審訊 #非白衣人 #林卓廷 #黃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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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 32 日|次被告認講「Come on,過嚟啦」 曾推跌告示牌、拿起消防喉

全文:https://bitly.ws/3gjtx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昨(19日)於區院展開第 32 天審訊,次被告庾家豪開始首日作供。案發時任 1823 熱線客戶服務主管的庾供稱住屯門,指當日遊行後打算與女友到元朗食糖水,在元朗站面對持武器的白衣人「好難唔驚」,因自己兩手空空,但相信只要閘內人士表現「唔驚」、白衣人「未必夠膽衝入嚟」。

他承認當日多項行為,包括曾向白衣人招手、和說「Come on,過嚟啦」因「唔可以俾佢知我縮」;曾擲水樽到地上,以引起正在施襲的白衣人注意令其停手;為防他人受傷和絆倒而推跌告示牌、拿起消防喉等等。作供期間,庾稱自己當日多次協助遇襲人士,包括拉走被白衣人襲擊的黑衣男士、戴灰色頭盔的記者、在樓梯底被白衣人尾隨的黑衣女士,也在有女士和小孩的遇襲車廂「幫手頂」。

#721元朗 #721審訊 #非白衣人 #庾家豪 #陳廣池 #暴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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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 32 日|次被告認講「Come on,過嚟啦」 曾推跌告示牌、拿起消防喉

全文:https://bitly.ws/3gjtx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昨(19日)於區院展開第 32 天審訊,次被告庾家豪開始首日作供。案發時任 1823 熱線客戶服務主管的庾供稱住屯門,指當日遊行後打算與女友到元朗食糖水,在元朗站面對持武器的白衣人「好難唔驚」,因自己兩手空空,但相信只要閘內人士表現「唔驚」、白衣人「未必夠膽衝入嚟」。

他承認當日多項行為,包括曾向白衣人招手、和說「Come on,過嚟啦」因「唔可以俾佢知我縮」;曾擲水樽到地上,以引起正在施襲的白衣人注意令其停手;為防他人受傷和絆倒而推跌告示牌、拿起消防喉等等。作供期間,庾稱自己當日多次協助遇襲人士,包括拉走被白衣人襲擊的黑衣男士、戴灰色頭盔的記者、在樓梯底被白衣人尾隨的黑衣女士,也在有女士和小孩的遇襲車廂「幫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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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36日・1 |控方指次被告「留守衝擊位置」 被告不同意稱「呆咗喺度」

全文:https://bitly.ws/3gIIN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25日)於區院展開第 36 天審訊,次被告庾家豪今完成作供。控方播放片段指閘內人士向白衣人射水時,有人大叫「拉住兄弟」,庾曾協助拉水喉,顯示他就是黑衣群體之一、互相合作,又指他站在站前沒有離開是「留守喺衝擊位置」,庾一律不同意,指自己「係呆咗喺度」。

控方根據另一片段,指出庾曾拾起地上物件,用右手擲向閘外白衣人。庾稱不是百分百肯定片中人是自己。法官陳廣池一度指若片中人不是他,代表庾的辯方大律師李百秋應會提出反對;李隨後起立,稱「我冇企起身唔代表我確認(片中人)係佢」,並指畫面模糊。

陳回應指是引用證人說話,指證人不肯定該人是自己。李百秋則指法官指自己「唔起身」,等同確認片中人是被告;陳稱「呢個 係observation」。李指官這觀察並不正確,陳隨後表示,「咁我收返啦,證人我收返喇。」陳又向證人重申,自己對李大狀絕對沒有偏見和偏頗,「我做咁多年唔會咁做嘅」,指李從專業立場出發,着證人「唔好有錯覺」。

庾早前供稱從月台玻璃圍欄望去大堂,看見樓梯底有一名黑衣女士被一群白衣人尾隨,因擔心女士安危走落半條樓梯「捉住佢手臂上返樓梯」。庾在控方盤問下確認,該女士當時並無呼救、亦沒向欄杆觀望的人揚手。庾稱當時覺得「隨時有即時危險,就算冇其他人跑落去,我都會跑落去」,控方形容庾為勇武派,即使落單「自己都會與人去對抗」,庾表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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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38日・1|辯方播何桂藍片見警到場 法官:覺唔覺得佢遲咗嚟?

全文:https://bitly.ws/3gSW2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27日)於區院展開第 38 天審訊,第三被告陳永晞繼續作供。

辯方播放由前立場記者何桂藍拍攝片段,顯示約 23:21 警方已到場,陳永晞確認片中有男聲說「有好多人報警」是他。法官問陳見到警察到場有何感覺、有否憤懣情緒。陳回答鬆一口氣,指現場應該安全、平靜,指有少許憤懣,但當時不了解情況,認為更多是好奇。法官再問「覺唔覺得佢遲咗嚟」,陳稱「覺得,事出必有因」,相信警方有自己安排和打算,「冇去 judge 當時發生咩事」。

陳稱見警方在 G 出口位置停留,不少人圍觀,因好奇前往在人群後方觀看,見到在場市民與警方「有拗撬」,「覺得冇乜特別好睇」,逗留一分鐘左右便行開。影片顯示陳之後入閘上月台,法官關注他經玻璃閘門入閘、沒有拍卡,陳解釋當時閘門被打開,記得自己扶傷者時也是經緊急門離開;陳之後在月台逗留逾 2 分鐘離開,稱接到友人電話指正回去元朗站,二人相約在 K 出口等。

陳確認當晚 11 時 33 分和朋友匯合,二人再走向 G 出口位置,指當時閘內有警察和市民「嘈緊交」,自己在閘外觀察事件,之後到 H 出口食煙後再返回大堂。陳稱聽到有人稱已沒有交通工具離開,「有人話想走」,亦有人安排義載,覺得是好主意,於是取車載一名女生、三名男生離開後回家。

法官關注同行朋友的去向,陳指「食完煙大家已經分道揚鑣」,指事情結束、明天要上班,「冇乜好睇」。法官問:「食糖水呢?無曬影嘅?」陳回應指「唔係適當情況,亦都冇曬胃口」。辯方再問陳,當晚有無參與或有意圖參與暴動、進入或逗留元朗站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作出或有意圖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陳一律回答沒有。

#721元朗 #721審訊 #非白衣人 #陳廣池 #陳永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