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政治民主時代反抗(71義士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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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森下仁丹】算好勁,咁多人鬧佢,但都不及讚佢嘅姜糖多🙏🏻 現時正負評比例約為😡1600:3450👍🏻

【森下仁丹】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intan.HK.off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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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活】怕咗你哋,直接轉場玩IG,不過靜到一個回覆都冇🤡 建議大家可以試吓IG DM功能,睇吓佢覆唔覆

順帶一提,【大快活】個廣告尋日啱啱好播咗一個月

https://www.instagram.com/fairwood50thanniversary
《TVB藝人業務 - 清潔鴨🦆💙

https://www.facebook.com/CleaningDuck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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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嬲/Like]表達喜惡😡👍🏻
📣[留言]闡述所想💬🛍️

📌 其實除咗 #陸浩明(六號),#肥媽 仲收咗另一個TVB藝人 #徐文浩 做契仔,命名為「七號」,佢哋三個經常組隊出現,例如參加遊戲節目;

📌 徐文浩喺2018年加入《#後生仔傾吓偈》,做過兒童節目主持,有名嘅劇集角色一隻手數得晒。2021年,徐文浩同TVB續約,正式成為TVB親生仔,同年做咗肥媽「契仔」,肥媽表示「6號成日話想要個細佬吖嘛,咁Fred唔介意咪做咗7號。7仔幾好吖,周街都係!」;

📌 徐文浩喺2020年同朋友 #周程宇(前TVB藝人)咗間清潔公司 #清潔鴨(Cleaning Duck)。

#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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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 廣告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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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 官裁控罪合憲 判囚2月緩刑18月
https://bit.ly/3i1wFr5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七一刺警|3人涉網上發表煽惑襲警言論 均擬認罪准保釋至8月答辯
https://bit.ly/3Q1OdQc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立場》被指煽動案|辯方:警檢走電腦確保不能再運作 警:並非我收到嘅指示
https://bit.ly/3Q6xPyc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立場案】辯方質疑搜查目的「確保唔可以再運作」 警:並非我收到嘅指示

獨立媒體】《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踏入審訊第12天。今天是二人被捕和《立場》被搜的一周年,負責搜查《立場》辦公室的國安警續作供,稱當日獲指示主要搜查《立場》的電子器材及母公司文件。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警方當天將辦公室所有電子儀器和文件檢取,「根本目的係確保《立場》呢個網媒係唔可以再運作」,警員回應:「呢個並非我收到嘅指示,所以我答唔到」,但承認若有員工到場,不可能在警方看不到的情況下做任何事情。

另一名有份蒐證的國安警員10457葉甫今作供,他表示當天早上5時獲總督察王振業訓示,約6時抵達《立場》辦公室,負責E區的他檢取了立場母公司租用該辦公室、租期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的租約影印本,亦檢取了鍾沛權2017年6月至2020年2月的糧單,及員工卡片、電腦、硬盤、記憶卡等物品。

余若薇質疑,警方當天將辦公室所有電子儀器和文件檢取,「根本目的係確保《立場》呢個網媒係唔可以再運作」,葉回應,「呢個並非我收到嘅指示,所以我答唔到」。余若薇再指,「但如果個個人都好似你咁,將所有電子儀器檢取,根本冇員工可以喺《立場》辦公室繼續辦公或營運,係咪先?」,葉再重覆稱這並非他收到的指示,無法回答。

葉在盤問下又指,因行動範圍大、牽涉多名同袍,不能確定當天有多少警員參與行動,「淨係可以答到10人以上」。他同意搜查當日有其他人到場,但不知道是否《立場》員工;而對余若薇指若有員工到場,「冇可能做任何嘢而冇比你哋(警察)睇到」,葉答:「我相信係囉。」翻查資料,當日有逾200名警員到場搜查。

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21229新聞 #立場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社民連等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 7人欲申上訴至終院許可 高院拒批證明書

【法庭線】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8人,2020年五一勞動節以4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14天、緩刑一年半。8人今年10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上周五(23日)再向高院申請證明書,以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29日) 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7名申請人合共提出7項聲稱具重大而廣泛影響的法律爭議,遭法官黃崇厚全數駁回。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其中申請方爭議,行使遊行集會等憲法權利,可否構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合理辯解。黃崇厚在判詞指,是否構成合理辯解,屬「事實爭議」,而非可上訴至終院的「法律爭議」,故拒批證明書。他又認為,各申請人都在本案上均沒合理辯解。

申請方亦提出,如何詮釋「群組聚集」及「受禁群組聚集」屬「法律爭議」,而申請方認為,出現「受禁群組聚集」的前設為聚集者彼此相隔少於1.5米距離。黃崇厚在判詞指,當時「群組聚集」限於4人以內,而「受禁群組聚集」指一班人聚集於禁止聚集地方,而到底有否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同樣屬「事實爭議」而非「法律爭議」,因此拒批證明書。(全文

#20221229新聞 #20200501金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阿愁回信 (1)
回信方法可參考story highlight 💌阿愁筆友
8-10係手寫信 為咗方便大家睇我哋整合打左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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